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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确引导当事人 迅速解决经济纠纷
作者:李洋  发布时间:2013-03-29 15:37:05 打印 字号: | |
  两次起诉,一朝解决。近日,宁乡法院金洲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买卖合同纠纷。

  2011年8月10日,楚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楚天科技”)与长沙领航机械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长沙领航”)签订了立式车床买卖合同,约定楚天科技向长沙领航采购一台由大乔机械工业股份有限公司(台湾企业,以下简称“台湾大乔”)生产的立式车床,合同金额为人民币2820000元。合同签订后,楚天科技依约履行了支付846000元预付款的义务,长沙领航未依约交付车床,楚天科技于2012年以长沙领航和与其相关的上海大侨、上海力池等为被告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立起诉,由于被告之一为台湾本土企业,起诉状副本等相关法律文书难以送达,案件难以了结,后楚天科技被迫撤诉。2013年1月29日, 楚天科技以除台湾大乔之外的其他三名当事人作为被告向本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楚天科技与长沙领航签订的立式车床买卖合同,由长沙领航、上海大侨、上海大侨的唯一股东上海力池机械有限公司(简称“上海力池”)向楚天科技返还已支付的预付款846000元,并支付违约金2000000元。

  在审理中被告长沙领航、上海大乔、上海力池对迟延交付立式车床的事实并无异议。但在本案开庭前,被告长沙领航提出要求追加台湾大乔作为本案被告的申请,并提交了一份授权函。通过对证据的仔细分析,法庭认为被告长沙领航提交的其作为台湾大乔代理人的授权函不足以作为追加台湾大乔为被告的证据,结合民事诉讼法和合同法的规定,裁定驳回被告长沙领航的申请,彻底打消了被告拖延诉讼程序的企图,使其注意力遂转移到了解决案件实质争议的正确方向。在法庭的引导下,原告楚天科技与长沙领航、上海大侨、上海力池达成调解协议,经法庭确认后制作调解书,现在立式车床的部分设备已运至楚天科技,调解协议已经开始履行。

  本案的审理首先体现了集中审理的理念,法官能够引导当事人关注案件焦点,把精力集中到解决案件纠纷中,也只有这样才能提高审理效率和审理质量。另外,本案的审理还告诉我们法官审理案件要能够把握案件全局,抓住案件的审理重点,并在此基础上发挥法官自身的主观能动性,发动当事人的主观能动性,高效组织审理活动。

  该案从立案到结案仅用不到两个月的时间,体现了司法裁判方法在解决较大经济纠纷中的优势,也体现了金洲法庭服务当事人,服务园区经济发展的审判理念。法庭在未来的工作中将一如既往,再接再厉。
来源:金洲法庭
责任编辑:邓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