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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情执法暖人心 司法救助解民困
作者:文彬  发布时间:2013-03-29 15:42:46 打印 字号: | |
  2005年6月30日,原告张某某以长沙市奎发建筑工程公司(甲方)的名义与被告长沙顺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乙方)签订水泥购货合同,合同约定:双方暂定购32.5型合格水泥800吨,每吨175元,共计货款14万元,自签订合同起由甲方一次性给付乙方。合同签订后,张某某在当日向顺达公司预付货款14万元,顺达公司也向张某某开具了提货凭证。随后,顺达公司分两次向张某某供应水泥205吨,对剩余的595吨水泥未按合同约定供应,水泥款按合同价格折合人民币为104 125元。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06年3月15日作出了(2006)宁民初字第89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湖南长沙顺达水泥有限责任公司偿还原告张某某货款104 125元。判决生效后,申请执行人张某某于2007年3月2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在执行过程中,顺达公司停产,未能正常运转,无偿还能力,本院在穷尽各种手段调查顺达公司财产状况无果后,依法对被执行人的法定代表人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被执行人亦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某某家庭又无经济来源,向本院递交申请司法救助书。宁乡县人民法院依据本院《执行救助基金使用管理办法》的规定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相关证明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合理性进行审查后,本着“群众利益无小事”的思想,经宁乡县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于2013年3月25日对申请执行人给予司法执行救助一万元,使申请执行人的生活有了基本的保障。

  我院自2011年11月设立执行救助基金以来,为我院受理的执行案件中涉及申请执行人为老年人、残疾人、享受低保人员、五保户等特别困难的30多位确需救助的对象实施了司法救助,解决了特困群体执行案件的实际困难,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来源:执行局
责任编辑:邓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