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解给力,纠纷妥决
作者:李欢 发布时间:2013-04-18 11:55: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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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湖南锦峰钢结构有限公司与陈某工伤保险待遇纠纷一案,被告于2011年5月到原告的工地工作,原告为被告缴纳了工伤保险费。2011年8月20日,被告在原告的安装工地上受伤。2012年4月28日经宁乡县劳动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认定为工伤,后来被告申请劳动仲裁。在仲裁期间,多次进行了调解,双方未能达成一致意见。2012年11月19日,原告因对仲裁裁决不服而起诉到法院。承办人江法官接收案件后,多次组织双方进行了调解工作,但是原、被告双方都不肯做任何让步,最后只得以判决形式结案。在案件结案后,江法官依然没有放弃做调解工作,多次与原、被告进行电话联系,希望双方达成和解。最后,在江法官和双方的努力下,终于达成了协议,案子最后没有进入强制执行阶段,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