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16日,经过承办法官析理说法,背靠背调解等方式,宁乡法院金洲法庭成功调解了一起劳动争议纠纷。
2012年5月23日,邱某到某公司工作。2012年9月23日邱某在宁乡县某建筑工地上跳楼身亡。预料不到的意外就这样发生了。2012年11月2日,邱某的父母亲、妻子以及年仅3岁的女儿遂作为申请人向宁乡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某公司支付申请人十几万元的非因公死亡待遇。仲裁裁决做出后,原告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不支付仲裁裁决的9万多元的非因公死亡补偿。本案纠纷由此开始,在审理中,承办法官胡鸿发现,邱某跳楼时间是周六,跳楼地点也不在原告公司,而且邱某系跳楼身亡。由于我国关于非因公死亡没有明确细致的立法,邱某死亡是否自杀也没有相关部门的认定,另邱某身亡也没有进行工伤认定,本案审理难度很大,调解成了最佳解决纠纷的途径,虽如此,但逝者已矣,纠纷终要平息,本着妥善化解纠纷,迅速解决矛盾的思路,本案从立案到昨日调解协议达成,法庭已经与双方多次沟通协调,就在昨日傍晚,双方还坚执争议。一方面原告在本案中没有过错,另外我国相关立法不太健全,如经请示批复等程序,案件审理势必久拖难决,对逝者家属很不利,原告公司也想尽快解决此纠纷。审判人员从情理、法理、实际情况认真与当事人磋商,最终逝者家属看到了法院工作的诚意和认真负责态度,晚上七点左右,双方终于握手言和。虽然我们已经筋疲力尽了,但看着纠纷解决的当事人,我们感受到了法官工作的充实和责任。
本案的发生实属偶然,企业没有过错,家属对此也难以逆料。我们从维护园区企业利益和修复逝者家属悲痛内心的角度,认真解决了此案。司法者,对得起善良的心,对得起这份事业,谨以此为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