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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方起纷争,庭前巧调解
作者:李芳  发布时间:2013-04-18 21:21:09 打印 字号: | |
  大四学生小邹在参加学校组织的顶岗实习期间不幸受伤,向宁乡县人民法院起诉要求赔偿5万余元。近日,该案经立案庭谭瑛主持调解,学校、企业、学生三方达成协议,握手言和。

  小邹系衡阳某学院电气技术应用专业09级学生,2012年4月,学校组织小邹所在班级学生到宁乡经济开发区某大型重点企业参加实习,小邹成从事底盘装配。2012年7月5日晚,小邹在进行支腿水平油缸接头装配作业过程中被设备划压致右手手骨骨折,经鉴定为十级伤残。事故发生后,实习单位积极垫付了部分医疗费用及相关误工费用,小邹以未获得残疾赔偿金与精神损失费为由提起诉讼。

  在立案审查过程中,谭瑛注意到小邹似乎陷入进退维谷之境,告学校担心会影响自己学业,告实习单位又担心影响今后的就业,不起诉又担心自己的权益无法得到保障。谭瑛站在小邹的角度帮其分析解决纠纷渠道的优劣、阐明诉讼程序的复杂性、风险和成本,并指出小邹自己在操作中也有不当之处,应承担一定的过错责任,谭瑛以自己对该企业的了解及小邹的陈述认为该企业是一个敢于担责的企业,如果能够庭前调解对小邹有百利而无一害。在小邹表示愿意调解后,谭瑛立刻联系该企业法务部的工作人员,释明实习单位作为劳动条件提供者和某种程度劳动成果的受益人,应对小邹的实习环境的安全负责,而且作为县里园区的支柱产业,法院都是从保护企业的角度出发,尽量避免对企业的诉讼尤其是恶意诉讼,因为无论何种诉讼对企业的声誉都会带来一定的影响,该企业工作人员连连表示法官为他们企业考虑周到,一定遵从法官意见力争调解解决。谭瑛又致电校方释明小邹仍是在校学生,尽管小邹是在实习单位受伤,实习是学校教学活动的一个延伸和扩展,学校把课堂从学校搬到了企业,把理论教育变成了技能实践教学,因此实习生的实习行为也是一种学习。作为实习活动的指挥安排者,学校仍对实习生负有监督管理义务,应该为实习生在实习活动中受到的伤害从人道主义角度出发也应对自己的学生有所担当。否则会给学校今后的招生就业工作带来一定的负面影响,也不利于今后校方和实习单位的友好合作。随后三方约定在半个月后碰头调解。调解当日,企业法务部主任、校方教务处副处长及小邹均来到立案庭,谭瑛在主持调解过程中辨法析理、循循善诱,根据双方当事人争议焦点,寻找双方实体利益平衡点,理清头绪,并围绕这个平衡点讲明法律,说清道理并列举相关案例,三方遂达成三方均满意的协议。

  宁乡县人民法院立案庭在工作中始终坚持以公正高效为目标,以司法为民为宗旨,以建立多元联动调解机制为载体,充分运用法律赋予的调解职能,对法律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纠纷当即开展诉前调解,及时调解,并针对当事人之间的特殊关系,采取不同的矛盾纠纷化解方式,有效避免本来争议不大的案件进入诉讼程序后纠纷越审越复杂的情形出现,把法院的诉前调解工作推向新的台阶,取得了较好的社会效果,为全面建设安定、团结、和谐宁乡作出贡献。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邓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