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9日,宁乡县人民法院收到一封被害人家属从湖北送来的感谢信,信中对宁乡法院公正严明、严惩交通肇事犯罪,维护被害人家属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信力表示感谢。
2012年12月13日,被告人薛某驾驶一辆货车搭乘被害人王某沿金洲大道从宁乡县城由西往东行驶,行径宁乡县金洲大道路段时,王某欲返回自己的货车,要求薛某靠边停车,薛某停车后王某从左边下车,走车前绕过准备上自己的货车,过了一段时间,薛某在没有注意车前情况的前提下启动货车往前行驶,致使王某被货车右前轮碾压头部并当场死亡。事故发生后,薛某弃车逃离了现场,两日后到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投案自首,后经宁乡县公安局交警大队认定,薛某在此事故中负全部责任。法院受理此案后,薛某的辩护人称薛某并不是为了逃避抢救义务和法律制裁而逃离,不应构成交通肇事逃逸。承办法官在认真分析案情后,认为薛某在事故发生后,弃车逃离现场的行为应认定为交通肇事逃逸,对于其辩护意见不予采纳,最终以薛某犯交通事故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
近年来,宁乡法院为有效打击交通肇事犯罪,切实保障群众的出行安全,对于被告人有交通肇事后逃逸,不积极救助被害人,致损害后果扩大的;酒后驾车、无证驾驶等情节的案件均采取从严量刑,与此同时为保证案件得到及时、有效的处理,在办案中贯彻调解原则,对被告人有积极赔偿,真诚悔罪,取得被害人及其亲属真诚谅解等法定、酌定从轻情节的,均酌情从轻处罚,以此切实保护了被害人的合法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