导读:亚硝酸钠作为一种有保鲜增色功能的食品添加剂,国家对其用量有严格限制标准,超量使用足以造成严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严重食源性疾患,可能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
7月19日上午,宁乡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件。摊贩罗某超量使用亚硝酸钠制作卤制品并对外贩卖,导致5岁幼童钟某食用后发生食物中毒,被法院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凭感觉”投放亚硝酸钠,用量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罗某在宁乡县白马桥乡仁福村戴家组租住屋内开设小作坊进行卤制品加工,为保鲜防腐而在卤水中加入亚硝酸钠,且罔顾亚硝酸钠用量标准,常常“凭感觉”进行剂量投放。2011年5月17日,罗某将猪喉等菜品放入加有亚硝酸钠的卤水中熬煮,并把熬煮后的卤制品摆摊贩卖。5月19日上午,罗某将5月17日没卖完的剩余卤菜放入再次加有亚硝酸钠的卤水中熬煮,并于当日下午继续贩卖。
5月19日下午,罗某将涉案的卤猪喉以7.5元的价格售卖给附近一名主妇。这名主妇买后当晚将卤菜给自己五岁的孩子钟某食用。食用后,钟某出现脸色苍白、嘴唇发乌等症状,家人随即将钟某送到宁乡县人民医院治疗,经医院检查确诊为食物中毒,随后钟某又被转送至湘雅附三医院进行抢救,才脱离生命危险。经宁乡县公安局法医鉴定,被害人钟某食物中毒后出现缺氧窒息症状体征。
经检验,钟某所食用的卤猪喉严重超出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获刑三年六个月
宁乡县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罗某违反国家食品卫生管理法规,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危害,致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案发后被告人罗某认罪态度较好,其亲属积极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可酌情从轻处罚,对罗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
鉴于当前食品加工行业尤其是卤制品加工中使用亚硝酸钠作为食品保鲜添加剂较为普遍,为“以案说法”,放大个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进一步警示潜在违法者,宁乡县人民法院对前述罗某案件组织了网络全程直播,并邀请了多家新闻媒体旁听和报道庭审,邀请全国人大代表潘润兰等多名人大代表及部分社区居民旁听了此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