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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心调解化纠纷,司法为民促和谐
作者:贺文仪  发布时间:2013-08-01 10:46:13 打印 字号: | |
  2013年7月25日,宁乡县人民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了群体性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系列案件,朱某等16户原告与被告代表人范某双方握手言和,达成一致调解协议。

  朱某等16户原告系宁乡县夏铎铺镇某村村民,从2007年开始,被告组的部分承包地被有关单位相继征收,至2012年该村村民总计人均分得征地补偿款78843元。针对支付独生子女家庭承包地征收补偿款是否应增加一人份额的问题,双方发生争议:16户原告认为在征地前依法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独生子女家庭,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分配集体经济收益、征地补偿费用时理应增加一人份额,即应多分78843元,可朱某等16户原告却只多分了26653.7元。原告一直要求被告支付增加一人份额的余款,而被告以征地款分配方案的制定程序、内容合法合理和补偿方案原告方的户主代表签字同意为由,拒不支付。由于矛盾一直未得到妥善解决,引发朱某等16户原告集体提起诉讼,要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支付原告独生子女家庭应增加一人份额的承包地征收补偿费余款52189.3元,并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

  宁乡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受理此案后,高度重视。鉴于此案中该组共有76户家庭,其中独生子女家庭有30户,本次起诉的有16户,还有14户家庭没有起诉,涉及人数较多,双方矛盾冲突较大,且存在不稳定因素,若处理不好则可能会引发缠诉、群体信访等不良问题,民一庭决定下大气力开展调解工作。一方面及时向院领导汇报,取得领导支持;另一方面,深入调查,并积极引导16户原告从同为一村村民的情理上,对被告工作加以体谅。同时根据《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跟被告代表人反复做普法工作。为最大限度地平衡双方当事人利益,真正做到案结事了,庭长和承办法官多次牺牲休息时间召集双方进行座谈,从法理、人情、现实等多个角度跟当事人分析利弊、权衡得失,尝试让双方消除对立情绪,冷静处理矛盾、化解纠纷。

  最终,双方当事人被法官们的诚心所打动,当庭达成了一致调解协议,被告将在8月3日前支付16户原告每户征地补偿款12190元,同时做好了14户未起诉家庭的息诉工作。如此圆满的局面,离不开法官们坚持“司法为民”的工作态度和精湛的调解技巧,也充分展现了宁乡法院“依法为民、执法为民”,实现“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的价值追求。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许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