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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结一起贩卖毒品案
作者:邓梦曦  发布时间:2013-08-21 17:11:38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
  8月20日,宁乡县人民法院以网络庭审直播形式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贩卖毒品案件,被告人易某、汤某分别以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和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013年5月2日,被告人易某从一绰号“臭哥”处购买毒品麻古和冰毒,当晚在宁乡县玉潭镇一环西路V8酒店8525房间内,以麻古45元每粒、冰毒200元每克的价格将50粒麻古和10克冰毒贩卖给被告人汤某,牟取毒资4300元。2013年5月6日下午,被告人易某在宁乡县花明楼镇幸福大道一家庭旅馆内又以40元每粒的价格将21粒麻古贩卖给吸毒人员高某,两人在吸食时被查获。其后公安机关从被告人易某家中扣押了毒资4000元,麻古(红色药丸)94粒、冰毒(白色晶体)两包,经鉴定净重36.876克,均含甲基苯丙胺。被告人易某贩卖毒品数量共计53.4克。

  2013年5月2日,被告人汤某从被告人易某处购买50粒麻古和10克冰毒后,大部分用于吸食,先后于5月3日和5月5日凌晨在宁乡玉潭镇一环西路V8酒店两次各将2粒麻古和一包冰毒(约0.4克)贩卖给吸毒人员蒋某,每次牟取毒资1000元。2013年5月6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汤某的身上查获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两包、红色药丸5.5粒及毒资1000元。经鉴定,该红色药丸净重0.542克,白色晶体净重0.975克,总净重1.517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汤某贩卖毒品数量共计2.7克。

  本院认为,被告人易某、汤某违反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其中被告人易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毒品50克以上,被告人汤某贩卖少量甲基苯丙胺毒品两次,其行为均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易某、汤某的指控成立。易某在归案以后协助公安机关抓获三名犯罪嫌疑人,系立功,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易某、汤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宁乡县公安局扣押的易某、汤某贩毒的违法所得,依法应予追缴,上缴国库。易某、汤某均为吸毒人员,对其现场扣押的毒品数量,法院已酌情予以考虑。两被告人到案后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决定对被告人易某减轻处罚,对被告人汤某从轻处罚,故作出以上判决。

  涉毒犯罪是社会乱源之一,一直以来,宁乡法院都高度重视对毒品犯罪的审理,一是坚持依法从重的"严打"方针,始终保持打击毒品犯罪的高压态势,极大地震慑涉毒犯罪分子,有效地遏制涉毒犯罪的蔓延;二是采用庭审网络直播的形式“以案说法”, 邀请新闻媒体全程旁听,加强新闻宣传力度,放大个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既警示了潜在违法者,又使广大群众受到了深刻、形象的禁毒教育。三是“敞开大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公众走进法院,现场旁听庭审,接受人民监督的同时使群众感受到法院严打涉毒犯罪的坚强决心。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邓梦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