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乡县人民法院民一庭调解了一起特殊的遗赠扶养协议纠纷案件,原告是位年逾八旬的盲人老伯,一生无儿无女,而被告竟然是照顾其多年的侄女。
老伯与侄女之间到底有何矛盾?遗赠扶养协议到底该不该解除?为弄清楚案件事实和缘由,承办法官李红波多次与原被告双方分别进行沟通交流,了解到自遗赠扶养协议签订后,被告夫妻双方都有固定工作,无法在家照料老伯,因此将老伯送到了敬老院照顾,并且不时前往探视。然而老伯的另一位大侄女则认为,老伯系盲人,年龄已大,病痛也多,在敬老院居住多有不便,而且缺乏家庭的温暖,遂多次与被告交涉要求其送老伯到医院治疗并接回家照顾。在交涉期间,老人对照顾自己的小侄女愈加不满,两个侄女之间也产生了矛盾,老伯遂在大侄女的安排下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遗赠扶养协议。
承办法官李红波在案件审理期间,考虑到原被告系血脉亲人,本着维护家庭和谐的原则耐心主持了调解,并分两个方面进行调解工作。首先,关于老伯今后的赡养安排问题,李红波法官详细询问了大侄女与小侄女的年龄、家庭及工作情况,了解到大侄女现已退休在家,有充足的时间照顾老伯;其次,关于遗赠扶养协议中老伯的财产归属问题,被告表示自签订协议以来从老伯财产中支出的每一笔钱数都有记账,如老伯坚持解约则愿意如数退还。经调解还得知,被告曾于多年以前经老伯同意后在老伯的宅基地上修建了一栋房屋,现将面临拆迁,就拆迁补偿款的分配问题,老伯的大侄女提出了异议。
李红波法官见老伯坚持不愿意住在敬老院而希望得到亲人的亲自照顾,耐心做通了被告的工作,最终被告同意解除遗赠扶养协议,将老伯的财产如数归还,并将拆迁补偿款中属于宅基地的一部分交给老伯,而老伯则需要出具手续协助被告领取拆迁补偿款。原被告双方达成了谅解,大侄女也表示今后会多和小侄女沟通联系,好好安排老伯以后的生活。
本案双方当事人从矛盾对立到谅解和好的过程,充分展现了调解制度的灵活性优势,是以人为本、司法为民精神的生动体现,实现了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