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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法院调解一起农民工工资纠纷获当事人肯定
作者:李芳  发布时间:2013-09-23 11:14:13 打印 字号: | |
  近日,宁乡法院民一庭成功调解一起历时两年多、多方追索劳务工资未果案件,原被告双方冰释前嫌,握手言和。

  2010年7月,被告张某将其承包的十一户房屋建筑木工工程发包给被告高某,高某遂即叫上原告替其干活,完工结算后,两被告支付原告大部分工资后,剩余的少部分工资再未支付。原告向法院起诉称多次找两被告协商,但两被告置之不理,迄今高某尚欠原告16500元,另两被告无故减少遗漏原告工资11100元,合计为27600元。原告为追讨工资造成了一些损失,故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工资27600元及误工费、差旅费2000元。

  该案的标的不大,且两被告已付原告大部分工资,为何只剩下小部分拒不支付?经审理查明,被告张某已补原告3千多元,工钱已从原来的每平27.1元调至27.6元,每户实际面积为490平方米,因为房东考虑到其承包的单价低了,结算时已按每户513平方米计算,增加的那部分面积屋主已自行支付工钱给原告。因此不存在遗漏11100元工资,并由于都已结算清楚,应由被告张某承担欠钱这个责任而非被告高某。被告张某反映其剩余款项没有支付的另一个原因,是因为其怀疑原告叫来做事的人中盗窃了他们工地上价值几万元的材料,只要原告告知那两个人的联系方式,便立刻拿钱出来,但原告一直不肯告知。

  详细查明了案件事实后,承办法官立刻采取背靠背的方式对双方进行调解。一方面严正指出了原告的错误,原告诉请的克扣、遗漏部分工资纯属无理,且结算单上的金额多于双方口头约定,肯定被告方守了诚信。原告承认错误,但因为做事的人都是临时组合,故确实不知被告怀疑的那两个人的联系方式。另一方面,告知被告寻找犯罪嫌疑人是公安机关的职责,公民的义务是积极提供线索协助破案,现原告确实不知联系方式,还是不能霸蛮。经过对双方动之以情、晓之以理的开导、劝解、明法释理,双方终达成调解协议:张某在2013年10月30日前一次性付清石某16500元。

  宁乡县人民法院民一庭在审理此类案件中注重调解,充分发挥法律的调节、保护和服务功能,在坚持法律刚性的原则下,注重发挥司法的柔性功能,引导农民工依法理性维权,依法平等保护农民工和用工方的合法权益,平衡双方利益,赢得了当事人的称赞,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许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