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度,我庭积极开展行政审判协调工作,妥善处理行政争议案件,力促“官民和谐”。行政诉讼案件协调成功能给行政相对人内心带来满足感和随之而来的对程序和体制的信任感,不仅使诉讼秩序更加和谐,更能促进司法公信力的提高。今年我庭审结行政诉讼案件37件,经协调撤诉17件,协调撤诉率达46%。
一是立案时提前介入。通过与立案庭的相互合作,所有行政诉讼案件在立案前由行政庭对资料进行审查,在充分了解双方争议的问题及当事人的诉求后,召集双方当事人进行沟通,及时做好当事人的法律释明和思想疏导工作,避免因对薄公堂而加深积怨;
二是庭前组织协调。行政机关举证完毕后,初步审核证据材料,走访调查,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再次组织协调,提前向其释明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当事人的理解和认识,达成和解协议,节约诉讼资源。
三是庭审后安排协调。承办法官在查明案件事实后,根据自愿、合法、公开、公正的原则,组织“圆桌式会议”,帮助各方当事人实现公平协调。协调不成,再向庭长汇报协调的进展情况,庭长根据案情以及协调的进展情况再次进行协调。
四是宣判后疏导协调。对抵触情绪较大,自认有理而无理缠诉的当事人,判决后法官主动向其释明裁判的理由与依据,提供解决问题的方法和途径,避免当事人缠诉、上访等情况,从而息诉服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