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原告某公司与被告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由于被告提供的货物没有达到质量要求,原告要求退货并赔偿相应的实际损失。法庭受理案件后,针对当事人提出的财产保全申请,承办人江法官积极组织执行法开展诉讼保全工作,出差到湖北随州顺利冻结了被告的银行账户之后,被告方立即到原告处积极协商处理,通过承办人江法官做调解工作,双方很快便达成了调解协议并且得到迅速履行,案件也得以顺利结案。
财产保全措施是一种促使迅速解决纠纷的途径,园区企业与外地企业发生经济往来比较多,在发生经济纠纷诉至法院之后,往往都申请财产保全,因而我庭外出进行财产保全的工作任务比较繁重。针对这一情况,我庭在办案人手紧缺的情况下,为了尽快促使纠纷的顺利解决,我庭对符合财产保全条件的都一一进行了财产保全,也促使了案件的快审快结,缩短了办案周期,保障了当事人财产权益的实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