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拖欠货款实无理,法官尽责暖人心
作者:贺文仪  发布时间:2013-11-19 17:15:45 打印 字号: | |
  在商业买卖过程中,买到货物理应支付货款,方显诚信本色,但似乎有人就忘记了这个道理。近日,民一庭王刚法官就审理了一起因拖欠货款而引起的买卖合同纠纷案件。

  本案中,因被告周某在施工中需要使用大量水泥,周某即以某公司某项目部的名义与原告袁某签订了《水泥购销合同》。2011年11月某工程竣工,2012年1月30日,原告袁某与被告周某进行结算,尚欠原告袁某水泥1008543元,被告周某和某公司某项目部会计熊某在结算单上签了字。后原告向被告索款,被告拖欠未还。在庭前认真研究案情的基础上,王法官审理后认为被告周某系该项目的实际施工人,被告周某以项目部名义与原告袁某实际发生买卖合同关系,合同标的物实际用于工程项目。原告已经履行了供货义务,且双方已经结算,实际施工人周某和项目部会计均在结算单上签名,被告周某则理应及时偿付货款,遂判决被告周某偿还原告袁某水泥货款1008543元。

  可在联系被告周某送达判决书时却出现了问题:电话里被告周某一直推脱自己在外地工作,近日内不会回宁乡。一旦判决书送达不了,原告的权益就无法得到切实的保障。王法官在电话里苦口婆心地跟周某做工作,先缓解他的对抗情绪,然后站在不同的角度给被告进行劝导,通过多方面了解,得知了周某现工作地在湖北松滋。10月27日星期日王法官立马动身前去湖北松滋,在历经六七小时车程后,王法官顾不上休息,马不停蹄地找到被告周某,成功送达判决书。此纠纷得以结案,不仅反映了王法官在工作中“忠诚履职”,也折射出王法官用一言一行践行着“司法为民”理念。
来源:民一庭
责任编辑:许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