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心系群众,跨省促调解
作者:蒋芷华  发布时间:2014-05-19 10:55:56 打印 字号: | |
  2014年4月12日,一个周末的清晨,宁乡法院流沙河法庭庭长一行人驱车六个多时到达湖北省广水市,成功调解一起离婚纠纷案件。

  该案系原告张某诉被告严某离婚纠纷一案。被告严某系湖北省广水市人,双方自2009年结婚后,男方严某作为上门女婿一直在宁乡县原告张某家生活(被告的户口未迁到宁乡),双方间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被告严某于2012年底独自一人回其湖北老家后一直未回宁乡县与原告张某共同生活。原告张某认为夫妻感情已经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遂起诉到宁乡法院要求与被告离婚。在立案审查时,原告仅能提供被告居住地址,却无法提供被告身份信息材料和联系电话,考虑到立案后通过邮寄送达被告有可能收不到应诉材料,因被告下落不明而通过公告送达亦不妥,流沙河法庭的立案人员随即将情况向蒋芷华庭长报告,蒋庭长立即尝试根据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通过114查询被告所在地乡镇派出所的电话号码,通过与当地派出所沟通,多方辗转,终于与被告严某取得了联系。严某在电话中初步表示同意离婚,但无法到宁乡参加庭审,希望法庭的工作人员能够前往湖北处理离婚事宜。

  考虑到双方均同意调解离婚,为方便群众诉讼,尽快化解纠纷,实现案结事了。流沙河法庭庭长蒋芷华当即决定于2014年4月12日前外被告严某所在地。在约定的地点与被告见面时,与被告一起到场的被告的父亲及其他亲属多人言语间透漏出对原告的各种不满和怨气,表示不配合调解,也不接受应诉材料。在此情况下,眼看调解无望,留置送达也无法进行,蒋庭长向情绪最激动的被告的父亲耐心、细致地说明案件的基本情况和调解对双方的法律效果,经过近两个小时的开导工作后,被告及其亲属的种种顾虑才被打消,表示配合法院的工作,最后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字,双方协议离婚。

  在法庭工作人员将要离开往回赶时,被告请求法庭的工作人员想要几张其与原告所生育小孩的照片时,蒋庭长随即表示一定会将被告与原告的婚生子的照片邮寄被告。被告的父亲拉住蒋庭长,表示十分感谢,称宁乡法院的工作人员能千里迢迢跨省做调解工作倍感意外,被告方对自己先前的行为表示自责和道歉。
来源:流沙河法庭
责任编辑:许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