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近日从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获悉,两商贩为牟利竟在死因不明的鸡肉上打起主意,利用未经检疫、检验、死因不明的鸡肉加工熏制腊鸡在市场上售卖。6月9日,该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5000元,被告人邱某获刑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5000元。
生财无道:销售死因不明的鸡肉牟利
2013年正月初三,商贩邱某通过同学帮忙联系,在两个月时间内陆续从某禽畜公司以每斤2元的价格购进等外鸡(即身体有残疾或体型较小的鸡),其中掺杂有死因不明的死鸡。在陆续购入的同时,邱某将其中的活鸡卖出一部分,卖不完的等外鸡和死鸡则放入冷冻库中。2013年5、6月份,邱某通过同学又认识了陈某,得知陈某从事的是腊鸡熏制加工业后,邱某顿感自己冷冻库中积存的死鸡找到了“下家”,于是大力向陈某推销。后以每斤1元多的低价将死鸡肉尽数销售给陈某,销售金额2700元。
利欲熏心:利用死鸡加工腊鸡销售
以超低价购入死鸡肉后,陈某虽明知这是一批未经检疫、检验、死因不明的鸡肉,不能用作食品加工原料,但利欲熏心之下,陈某却也毫无顾虑,将鸡肉运至自己位于宁乡县历经铺乡的家庭作坊。经加工熏制,这批未经检疫、检验、死因不明的鸡肉“华丽转身”成为油亮黄澄的腊鸡,被陈某分数次运至宁乡县玉潭镇某菜市场,并以每斤4-5元的价格销售了上百斤。
法网恢恢:两被告难逃刑罚惩处
2013年11月26日,宁乡县动物卫生监督所在对陈某家的小作坊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陈某有利用死鸡肉加工腊鸡的嫌疑,遂现场执法,扣押死因不明的鸡肉1974公斤,腊鸡236公斤。经对扣押物品进行抽样检验,鉴定样品属于检疫不合格动物产品。
2013年11月28日,因涉嫌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陈某被刑事拘留。而明知陈某从事腊鸡熏制加工,仍向其销售死因不明鸡肉的邱某也自知难逃法网,于2014年1月14日投案自首。宁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二被告人的行为均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均构成生产、销售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食品罪,遂依法作出前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