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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南大学培训记述
作者:刘海涛  发布时间:2014-07-15 12:38:58 打印 字号: | |

   周日因为感冒的原因在家宅了整一天,以至于南半球那座金杯的归属之战也没有看。在宅得昏天黑地的同时,我也对上周的培训经历忽然觉得遥远和隔膜起来,仿佛几天前的课堂其实只是学生时代的某些时光碎片,又仿佛那些天的炽热阳光其实缘起于更久远的某次午后记忆。幸而印象至深者,如课后两次夜爬岳麓山,沿斑驳石阶而上,在月光与林间穿行,于转角停驻,看千年学府岳麓书院在暗夜中的庄严和孤独,这些感性之美历历如在眼前。
   但职业要求我们内敛感性,并以逻辑和思辨来演绎当下,因此,赶在快要忘记之前,及时温故是有必要的,总结是有必要的,知识也应当在梳理中逐渐被理解和吸收。此次为期5天的研修培训,毕竟是我工作十九年来首次异地学习,机会殊为难得,收获确实不少,感想也可谓累积良多。
                           那些有益的课程
   我们的课程是从中南大学党委书记、教授高文兵的《行政决策与执行力》开始,这是一种占据制高点却又容易被我们忽略的知识教习,好在高教授对决策、执行等等定义简明、讲解精要,内容也相当地不枯燥,尤其他关于基层执行力侧重细化力、应变力和专业操作能力的提法令人颇有感悟,在欢喜之余也留给我“如何能临事循理而行”的思考;第二讲是蒋建湘教授的《公司诉讼理论与实务》,蒋教授在坐而论道的同时对实务关注极多,他对公司纠纷的内涵与外延、公司诉讼的分类及四大类别公司诉讼特征的提纲契领地开示,可以说让我略窥了公司法的门径,从而在司考时死记硬背的基础上有了对公司法条文进行体系化理解的可能;第三讲是刘刚副教授的《定罪量刑的影响因素与常见错误》,刘副教授总结了刑事司法中定罪量刑的四组因素即主观与客观、实害与危险、制度与学说、法理与人情,并重点指出了定罪量刑的几种常见错误即绑架共犯、重复评价、混淆概念、客观归罪、以刑择罪。当然他有关危险犯的那个案例分析我并不认同,他在主从犯认定上所持的随意性立场也颇可争论,不过理论是解释的规则、学说是解释的工具,就这一意义而言我的收获也颇可一观;黄先雄副教授在第四讲《行政审判的理念与实务》中展示了他实证的态度,看得出他对行政审判受制于司法权地方化的现状并不满意,他对信息公开诉讼、社团组织维权、行政机关被诉不作为等行政纠纷的动向研究也令身处乡土的我极大地开拓了视野;王飞跃教授的第六讲《排除合理怀疑适用中的若干问题》同样采取了案例式教学方法,他将待证事实依犯罪构成分解为数个层次逐次证明的思维方法,既是法律适用的方法论也是法律逻辑的演绎,他“排除合理怀疑是一个蕴含着价值判断的动态变量标准”之提法尤其对司法实践具有启示意义,可以说是我参加本次培训最大的收获;全国审判业务专家、省高级法院审委会委员李宇先来自审判一线,然而他的第八讲《公平审判的标准》却似乎更注重一种司法理念和司法价值观的布道,他对公平审判标准的历史溯源让我深觉程序正义乃是人类数千年文明最璀璨的成果之一,是人类理性的标杆,不容我们因现实而妥协;法学博士、中院研究室主任龙兴盛的第九讲《司法礼仪讲座》则具体而微,句句不离审判工作和实务操作,也句句点在当前司法实践的要害上。
                         那些零碎的思考
   为期5天,一共12堂课,仅有两个晚上是自由安排的,此次培训的教学安排其实相当紧凑。幸而在我而言,从琐碎繁苛的事务性工作中抽身出来本就是一种放松,何况还有灯光体育场可跑圈,有梧桐掩映下的宽阔道路可缓步,还有巍巍然而不大的岳麓山可登临。这毕竟是我参加工作以来首次超过3天的异地培训经历,也是我有生以来首次在名校听课的经历,课堂内外,有些感悟于是不免纷至沓来:
   一是碎片化的学习需要有体系化的提升。人们常以为基层公务员是被功利和琐事淹没的群体,这是一个误解,并且至少法官不在其中。事实上由于迄今已持续逾三十年的大规模立法运动,当代中国法官时时处在知识被更新的不安中。青年干警在默默观察和领悟司法的实践智慧尤其是调解的技艺,因为“法律的生命不在于逻辑,而在于经验”;中年干警在审判和执行的历练中感悟应然与实然的差别,试图从中寻找最佳的契合,因为“法律之内,应有天理人情在”;老法官们也在案件讨论中一点一滴补法教义学的课、补理论法学的课,因为“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他将形同虚设”。但是,这些基于司法实践的学习毕竟是碎片化的、因而也很可能是感性、模糊并且难以抽象化的。回顾自己从接近到喜爱法律职业的历程,在司法学校期间我似乎关注历史和文学远胜法律,事实上自己对法学的兴趣和知识勇气也更多来自专科段自考及司法考试时的学习,来自1997年至2003年间对法学专著的收集和阅读,近几年却长时间泡在微博、微信中丢弃了这种阅读的习惯。因此,在工作间隙通过参加类似的专修培训甚至继续教育,通过阅读法学专著,通过系统地学、思、读、写来进行总结和梳理,确实是极有益、也极有必要的能力提升途径。
   二是学习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能力和话语权。此次培训中涉及的一些案例,老师的分析在我们的司法实务中很可能就会被断然否决,然而在课堂上却因为引入理论阐释而获得其正当性,这既让我再次感受到了学术界和实务界关注点的差异,也体会到了超越个案的理论基础之重要性。在过年若干年的一线民事、刑事审判工作中,尤其在此前两年的审委会讨论案件经历中。我常感到,宽广的理论视野是我们进行利益衡量和法律解释的进路,穷搜并引用类似案例往往能让我们在争论中获得有力的支持,事实阐述客观、清楚且说理层次分明、法理运用得当的裁判意见也往往更易获得赞同,以个人所见,像袁晓河法官、李红波法官似乎就比较擅长辨法析理,这显然来自他们长期面向前沿的业务学习和由此积淀的法学知识。所以,我们的知识视野和知识积累在很大程度上决定着我们正确解释和适用法律的能力,甚至是决定着我们力排众议说服他人的能力。因为对某一争议案件的分歧意见,不同的表达往往有着完全不同的说服力。联想到高文兵教授“基层执行力侧重细化力、应变力和专业操作能力”的讲课,我不能不信服地承认“知识就是力量”甚至“知识即权力”。
   三是学习同样要做到与时俱进。培训的最后一天,中院党组成员、副院长周芳乐为我们讲授了司法体制改革的有关动向。由于承担摄像任务,我没能全程听完,然而加上最高法院江必新副院长的讲话,扑面而来的改革风云顿时让我深有感触。改革步伐快慢不论,对司法公正是否有普遍意义的实质性推动也有待检证,然而改革首先将对法官素质提出更高的要求——这一点却已成为必然。回想沉陷于综合部门工作几乎已放弃审判业务学习的这些年,我一方面更加意识到迫近眉睫的紧张感,希望能尽早回归审判一线,另一方面也对自己目前和今后能否胜任审判工作确实也有些担心。课堂上环顾左右,我的同事们大部分都是全日制本科或硕士研究生,都经历了系统的法学训练,然而自己囿于党校学历的陷阱十年来学历没有寸步提升。这种专业出身方面的野路子,很可能在今后带给我单纯凭经验办案的固化思维,事实上目前也导致了我论文写作和案例分析中的草莽化、片面化。那么,从当下做起,力争有所改变,或许这也是我与时、于势俱进的一种必要。毕竟,我们都身处巨变的中国,无论脚步怎样匆忙,动荡与追赶都将是我们贯穿始终的主题,我们需要学习,以传承昨天的技艺,我们也需要学习,以追赶明天的去向。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熊亚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