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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持螺丝刀数次在酒店前台抢劫盗窃 判刑六年
作者:傅薇  发布时间:2015-07-30 09:59:42 打印 字号: | |
  7月29日上午,宁乡县人民法院对被告人侯某涉嫌抢劫、盗窃一案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处被告侯某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一万元。

  男子侯某今年流窜作案已连续三起,公诉机关指控:2015年3月29日凌晨四时许,侯某来到宁乡县玉潭镇某酒店,看到酒店前台只有被害人陈某一人值夜班,侯某便走到前台将一张写有:“把钱交出来不然开枪打死你”的纸条递给酒店女服务员被害人陈某。之后侯某用随身携带的螺丝刀威胁陈某,并打开前台所有抽屉翻找现金,同时逼问陈某钱在哪里,之后强行将本害人陈某拖拉到前台旁的小屋内,用螺丝刀顶住被害人陈某的身体胁迫其将前台旁小屋内的保险柜打开,抢走保险柜内现金13600余元。

  2015年3月7日凌晨3时许,侯某来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某快捷酒店,趁前台女服务员睡着之机,用螺丝刀撬开前台的抽屉,盗得抽屉内现金9000余元。

  2015年2月26日凌晨2时许,侯某来到河南省开封市鼓楼区鼓楼市某快捷酒店,趁前台两名服务员睡着之机,男子侯某用螺丝刀撬开前台的抽屉,盗得抽屉内现金9000余元。

  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侯某以胁迫方法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抢劫罪、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侯某一人犯两罪,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数罪并罚。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研究室
责任编辑:易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