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宁乡法院民二庭成功调解了一起民事借贷纠纷案件。
原告张某、聂某系生意合作伙伴,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系表兄弟关系,被告廖某、陈某系同学关系。被告廖某经被告陈某介绍向原告张某借钱,原告张某向原告聂某借了30000元,加上其本人的10 000元共计40000元借给了被告廖某。当天,被告廖某向原告张某出具了借条,被告陈某在借条上签了名。事后,原告张某(被告廖某、陈某不在场)在借条上陈某的名字前面添加了“担保人”三个字。借款后,被告廖某未按时还款,原告多次催收未果,故向法院起诉。
案件承办人肖法官拿到案卷后,拨通了廖某的电话,廖某态度非常不好,声称不要将副本材料送给他,他会让张某撤诉的,话还没说完就挂电话了。肖法官又拨打了被告陈某的电话,电话那头语气同样很不友好,声称此事与他无关,要法院去找实际借款人廖某。承办人考虑到廖某系借款人,陈某有固定工作单位,送副本相对容易一些,肖法官决定先送廖某的副本材料。第一次去时扑了个空,无人在家,周围邻居听说是法院的人找廖某,也不愿意透露信息。第二次改在了傍晚,下班后肖法官和书记员经过一个多小时的颠簸来到廖某家,还是大门紧闭,在那里蹲守了个把小时,没见人影,失望而归。副本送达陷入了僵局。
几天后的一个中午,一阵电话铃声将肖法官从午睡中惊醒,原告张某来电话说他正与廖某在一起,希望法官能尽快送副本材料送过去。肖法官马上叫上书记员直奔原告张某说的地点,廖某见了肖法官不肯接收副本材料,表示他们正在协商,没必要通过法院。肖法官跟廖某耐心解说了法院的职责及相关法律规定,并告知未出庭参加诉讼应承担的法律后果后,将副本材料留置送达给廖某。
开庭那天廖某来了,而且态度有了很大的转变。通过开庭了解基本事实后,肖法官以廖某与陈某的同学情及陈某与张某的亲情为突破口,晓之以理,动之以情,耐心劝说。庭后,肖法官又多次与原、被告进行电话沟通,最后双方达成协议,廖某支付了现金,原告张某、聂某也撤回了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