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宁乡县金洲乡龙桥村十四组部分土地被征收,依据组上的分配协议及分配明细,原告文某甲享有人头费25575元,被父亲文某乙领走。2015年8月11日,文某丙(系原告文某甲祖父、被告文某乙之父)的房屋被拆迁,获得房屋拆迁款1240453.7元,由被告文某乙、文某丙、文某丁(原告文某甲叔叔、被告文某乙兄弟)共同领取,依据拆迁房屋协议书,原告文某甲可获得部分补偿款;另依据长沙市人民政(2014)7号文件,原告可获得78000元的购房补贴安置费,但需被告乙协助领取,但被告文某乙拒不协助。
原告文某甲起诉至人民法院要求被告乙向其支付其所应得的款项,并协助其领取78000元的购房补贴安置费。
原告文某甲与被告文某乙系父女关系,原告文某甲自出生随父将户籍登记在宁乡县金洲乡龙桥村十四组,后经本院判决,原告文某甲的父母离婚,其由母亲抚养,但户籍没有异动。
庭审前,承办法官刘法官考虑到原、被告之间的父女关系,原告又尚未成年,尚有调解空间,便组织原、被告本人、原告母亲及双方代理人到场,但被告考虑到原告尚未成年,对这么大金额的金钱交由原告支配或者前妻支配都不放心,但承诺将来等原告成年或者需要进行大宗消费时一定会返还,第一轮调解无果。
庭审中,经过法庭调查,本案所涉及的款项虽都属共有,但因土地被征收产生的征地补偿款的共有人系原、被告二人,但因房屋被拆迁所产生的房屋拆迁补偿款的领取人有被告文某乙、文某丙、文某丁,经审判员释明,两笔款项不宜作为一案处理。
考虑到原告将因房屋被拆迁所产生的房屋拆迁款等再行起诉其父亲、爷爷、叔叔,如此小小年纪的原告,尚未正式踏入社会就有可能面临一场亲情灾难,把几乎所有至亲的人都诉之法庭,对簿公堂,以后的人生道路少了亲人们的支持,岂不失了风景?刘法官再次组织调解,对于被告文某乙,刘法官如是说,虽与前妻离异近十年,尚未再娶,仅有原告一女,姑且不说给她生活、教育上更多的支持,但至少本属于她个人的部分还是应当返还;对于原告甲,刘法官如是说,虽然部分诉讼请求在法律上能得到一定的支持,但对于至今单身的父亲,应当给予更多的爱,毕竟血浓于水,做一个让父亲对自己放心的女儿。
终于,在刘法官情法结合的耐心劝解下,原、被告最终自愿达成一致协议:父亲向女儿返还土地征收补偿款25575元;属于女儿的78000元购房补贴安置费由女儿在年满十八周岁时自行领取;女儿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最后,父亲、女儿凑到一起签调解笔录时,互留了电话,家庭矛盾家庭矛盾成功化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