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室 (李欢)
宁乡一未成年男子因在歌厅唱歌时与他人发生纠纷,随意殴打他人,造成他人不同程度受伤,7月26日,宁乡法院以蔡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一年零一个月的有期徒刑。
2016年1月19日晚上,被告人蔡某和李某等人在宁乡县煤炭坝镇某歌厅唱歌时因无故将被害人谢某等人所唱歌曲暂停,与被害人谢某、唐某等人发生口角,后蔡某等人持啤酒瓶将被害人谢某、唐某头部打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谢某伤情为轻伤二级,唐某伤情为轻微伤。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蔡某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其行为构成寻衅滋事罪。被告人蔡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但在犯罪时系已满十六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依法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蔡某从轻处罚,根据检察院的量刑建议,遂作出以上判决。
由于被告人蔡某在犯罪时未满十八周岁,主审法官组织对蔡某进行了庭审教育,其父亲在庭审中表示要儿子好好反省,以后出来好好工作,蔡某亦流下了悔恨的泪水,表示以后会好好做人,努力工作。
宁乡法院于2015年6月成立未成年人案件综合审判庭,将涉未成年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集中审理,旨在依法维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至今共审结案件502件,调撤率达5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