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9日下午,宁乡县人民法院刑庭副庭长袁晓河担任审判长,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邹某容留他人吸毒一案,近百余人旁听了此次庭审,宁乡电视台、今日宁乡采访报道了该案的庭审情况。
宁乡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2月23日上午10时许,被告人邹某在宁乡县历经铺华天大酒店登记开了房号为9026的房间,并在该房间内容留吸毒人员贺某等六人采用“烫吸”的方式吸食毒品“麻古”与“冰毒”。当日下午,吸毒人员贺某等六人被宁乡县公安局查获归案,经检测,贺某等六人尿样中甲基安非他明均呈阳性。
宁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邹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官,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宁乡县人民检察院对被告人邹某的指控成立,遂依法判决被告人邹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