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室 (皮艳红)
8月3日下午,宁乡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对一起高速公路“倒卡”系列诈骗案进行宣判,对丁某等61人被告人以诈骗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五年至单处罚金九千元不等的刑罚,以包庇罪判处龙某管制四个月。
2015年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被告人丁某同被告人吴某、李某云(被告人李某云于2015年3月份左右加入),由被告人吴某驾驶自己牌照为湘A74X42路虎越野车搭乘被告人丁某、李某云驾驶自己牌照为湘A74K08黑色比亚迪小车,多次在长张高速公路宁乡收费站、金洲收费站、白箬铺收费站、长沙西收费站、关山收费站通过触发ETC(不停车电子收费系统,下同)后,不走ECT通道,掉头从自动发卡机通道领取通行卡,再将领取的通行卡以500元一张的价格卖给长途货运司机被告人杨某、田某、李某田等人,帮助被告人杨某、田某、张某等人利用买来的通行卡缴纳高速公路通行费,达到少交通行费的目的。被告人杨某、田某、张某等人利用购得的短途高速公路通行卡逃缴高速公路通行费,造成湖南长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高速公路通行费损失达66万余元。其中,因被告人丁某、吴某、李某云将短途高速公路通行卡转卖给被告人杨某、田某、张某等人逃缴高速通行费的行为,仅2015年4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就导致湖南长益高速公路有限公司应收取的高速公路通行费损失达35万余元。
2015年6月至9月期间,被告人龙某丈夫曾某驾驶赣DE0050的货车运输货物途中,为少缴高速公路通行费,从被告人丁某、吴某、李某云手中购买短途通行卡,在下高速过程中隐瞒车辆进入高速公路的真实入口,使用所购买的通行卡缴纳通行费,达到少缴高速公路通行费的目的。2015年10月28日,宁乡县公安局对高速公路倒卡系列案立案侦查。被告人龙某得知公安机关已对此立案后,明知其丈夫曾某涉嫌诈骗罪,但为避免其丈夫曾某被追究刑事责任,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谎称赣DE0050的货车并非其丈夫曾某驾驶,而是请了其他司机驾驶,其本人在跟车的过程中,从被告人丁某等人手中购买短途通行卡逃费,导致公安机关对被告人龙某以诈骗侦查后移送审查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