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室 (李欢)
2016年12月30日,我院依法对非法使用童工的单位负责人姜某采取司法拘留措施,这是目前为止全市首例对非法使用童工行为进行处罚的案例。
被执行人姜某在宁乡经营一家儿童摄影机构, 2015年2月至5月期间,该机构招用未满14周岁的汤某到单位工作。2015年6月9日,汤某向县人社局劳动保障监察部门投诉该摄影机构拖欠其工资,接到投诉后,劳动保障监察部门依法进行了立案调查,在对该摄影机构负责人进行询问告知、下达《改正指令书》后,该机构向汤某支付了拖欠工资,克扣拖欠工资的行为已改正,但经调查核实,该机构属于无营业执照单位,且系违法招用童工,2015年7月13日,县人社局依法向姜某送达了《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拟对该无营业执照单位使用童工行为给予罚款4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告知其相关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后姜某逾期未行使相关权利,2015年8月6日,县人社局依法对姜某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向其送达《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罚决定书》,决定罚款4万元并加收相应逾期罚金。
履行期限到期被执行人仍未履行,县人社局遂向我院申请非诉行政执行。我院受理该案后,承办法官多次找该机构的负责人姜某反复做工作,但姜某并未履行本院生效裁定,经查实其名下也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我院依法对其采取司法拘留的强制措施。
我院通过依法打击非法使用童工行为,彰显了司法权威,进一步规范了社会市场秩序,有利于营造良好的劳动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