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年1月13日,宁乡县人民法院经过3天严谨的庭审,对由湖南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联合督办的跨省非法处置280吨危险废物的“3·9”特大跨省污染环境案进行了当庭宣判,斩断了一条横亘于湖南、江西的非法处置危险废物链条,有力的震慑了日益猖獗的环境违法犯罪行为。该案被列为公安部第二批污染环境类督办案件。
2016年3月7日凌晨,宁乡县灰汤镇洞庭村村民向该县环保局举报,附近一条县级公路边出现了一批蓝色塑料桶,里面的黑色液体正向外泄漏,并散发着刺鼻的恶臭。宁乡县环保局派出执法、监测人员赶至现场,发现86桶刺鼻、恶臭的液体废物。经抽样检测,发现其PH值小于2,属于强酸。根据勘察情况,现场蓝色桶装的危险废物总重约24吨,已远超3吨的刑事立案标准。环保部门立即联系当地公安机关。
经查证,2015年8月以来,原湖南岳阳天顺化工有限公司股东郑某某、湖南大洋溶剂化工厂经营者葛某某,为节省处置费用,非法将200余吨危险化工废液交给不具备危废处置资质的彭某某个人进行处置。彭某某通过易某某等,再将这些危险废液交给湘、赣等地“下线”进行非法处置。在没有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将这些危险废液运往湖南省宁乡县、衡山县、长沙县、湘潭县、沅江市和江西省分宜县等地的偏僻农村,部分化工残夜已被非法焚烧,严重污染环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彭某某等10人违反国家规定,非法处置危险废物3吨以上,严重污染环境,一审以污染环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彭某某等10人二年七个月有期徒刑到六个月有期徒刑不等,并处罚金。
宁乡法院对包括污染环境犯罪在内的破坏环境资源保护犯罪始终坚持“零容忍”态度进行严厉打击,成立专门的审判团队,对破坏环境资源情节严重和具有不认罪、悔罪等情形的被告人,坚决依法处以实刑。同时,提倡“恢复性司法”,督促被告人积极恢复被破坏的生态环境,并通过采取直播庭审、邀请相关企业负责人旁听等多种措施开展教育警示。自2012年以来,共受理该类案件46件,已追究刑事责任59人。今后,该院还将继续保持对该类犯罪的高压打击态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