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室 (邹晴)
9月7日,宁乡县人民法院审理一起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以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有期徒刑四年十个月,并处罚金2万元;判处程某玲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程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1万元;判处郭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6千元。
2016年9月25日至27日期间,被害人张某接到冒充公安民警的人员打来的电话,声称被害人的银行账户涉嫌电信诈骗案,要求被害人接受资金清查,将自己的资金转入其指定账户以证明其没有涉案。2016年9月26日至27日,被害人张某先后通过自己银行账户向对方指定银行账户汇款38.788万元。资金到达指定账户后,便被多次迅速地转账至其他账户。
根据本案审理查明的事实,2016年9月26日至28日,被告人薛某以按照取款金额一定比例作为回报的方式,指挥被告人程某玲、程某和郭某将被害人张某被骗的资金取款并存入指定银行账户。被告人程某玲、程某、郭某在明知是违法犯罪所得的情况下,仍多次使用薛某提供的多张银行卡转移诈骗资金中的29.09万元,造成被害人大部分财物至今无法追回。
在审理过程中,通过承办法官释法明理,被告人程某玲、程某、郭某自愿赔偿被害人部分经济损失,共计为被害人张某追回经济损失11.5万元。
宁乡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程某玲、程某、郭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帮助进行转移,其中被告人薛某、程某玲的涉案金额达到十万元以上,被告人程某掩饰、隐瞒犯罪所得三次以上且价值总额达到五万以上,三人均系情节严重。四被告人犯罪事情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根据四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和危害程度不同,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