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切实维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生效法律文书有效执行,2017年11月16日,宁乡县人民法院出动70余名干警,在县检察院的监督和八一社区工作人员及相关当事人的见证下,对涉案房屋进行强制腾退。
宁乡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3月11日作出的(2015)宁民初字第00278号民事调解书,确认被告朱某、唐某偿还某银行借款本息55.533万元及后段利息和迟延履行金,以被告所有的位于宁乡县玉潭镇八一农贸市场(权证号为宁房权证玉潭字第00037950号)房屋进行抵押。后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主动履行其法定腾退义务,申请执行人向宁乡县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宁乡县人民法院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发布了腾房公告等相关法律文书。法院在保证被执行人基本生活条件的情况下,责令朱某、唐某腾退,朱某、唐某拒不腾退,在多次沟通协调无果情况下,法院于2017年11月16日决定启动强制腾退工作。
在多方配合下,本次执行工作圆满完成。此次执行不仅维护了法律的权威,同时还保障了申请执行人与买受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生效法律文书有效执行,得到了群众的一致好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