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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关于公布法院部分案件受理费标准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7-11-30 10:53:38 打印 字号: | |

  立案庭  

湘发改价费〔2017〕493号

省高级人民法院,各市州、省直管县发改委(发改局)、财政局:  

为加强全省法院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范收费行为,根据《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第481号)、《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对我省法院部分案件受理费标准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三种类型案件受理费收费标准为:

(一) 非财产案件

1.离婚案件每件交纳200元。涉及财产分割、财产总额不超过20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0.5% 交纳。

2.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以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每件交纳300元。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不超过5万元的,不另行交纳;超过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部分,按0.5%交纳。

3.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80元。

(二)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每件交纳800元;有争议金额或者价额的,按财产案件的标准交纳。

(三)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案件,每件交纳70元。

二、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按国家公务员标准执行。误工补贴按当地同类人员日均工资水平由人民法院确定,但每日不超过500元。当事人复制案件卷宗材料和法律文书按A4纸每张0.5元标准向当事人收取复制工本费。

三、诉讼费中其他案件受理费、申请费及案件受理费的减、缓、免和退还等规定,按《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相关条款执行。

四、各执收单位应严格按本通知的规定执行,不得擅自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加收其他任何费用。按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进行收费公示,并自觉接受发改、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湖南省财政厅

                                    2017年5月24日

来源:立案庭
责任编辑:胡淋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