立案庭
一、起诉的条件
(一)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有明确的被告;
(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根据;
(四)属于人民法院受案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二、起诉须提交的基本材料
(一)起诉书
1、当事人应提交起诉书正本一份,并根据被告的人数提交副本。(诉状的格式须按照下载区提供的诉状模板格式书写)
2、起诉书应为手写或打印,手写起诉书的,应用蓝黑色或黑色钢笔或签字笔。
3、起诉材料统一用A4纸张书写或打印,纸张左侧应留2公分装订线。
(二)原告的身份证明和委托手续
1、依照行政诉讼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原告。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2、自然人一般应提交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法人、其他组织应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的复印件)、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2、个体工商户须提交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及户主(业主)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
3、集团诉讼的诉讼代表人提起诉讼的,除应提交全部原告的身份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外,还应提交全部原告推选其为诉讼代表人的证明材料以及诉讼代表人本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
4、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人的法定代理人除应提交未成年人或限制行为人的身份证原件和复印件外,还须提交本人身份证的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其与原告关系的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5、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的,应提交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的授权委托书。委托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授权委托书应盖章并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在上面签名或加盖私章。
6、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和权限(如代为立案、代收法律文书……)。委托权限分为一般授权和特别授权,如果是特别授权的,应当写明以下权限:代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或者上诉、代为申请执行……。
(三)被告的身份证明
1、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具体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2、原告应提交被告的组织机构代码证(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查询获取)
(四)确定本院有管辖权的证明材料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依被告的住所地确定管辖的,自然人应提交被告的住所地在我院辖区的相关证明即提交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具的组织机构代码证。
2、依不动产所在地确定管辖的,应提交不动产在本院辖区的证据材料。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行政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应提交被告、原告所在地在本院辖区的证据材料。
(五)证据材料
1、当事人在起诉时应当提供与本案有关的、能够证明当事人之间存在诉争法律关系的基本证据(作为之诉要提交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相关证据;不作为之诉要提交已向行政机关提出申请,行政机关收到申请后存在不予理睬、不予答复等不作为行为的相关证据)。
2、证据是外文本的,应同时提交中文译本。证据来源来自国外或港、澳、台地区的,需经我国驻该国的使、领馆认证或我国认可的港、澳、台地区律师事务所认证方为有效。
3、提交证据材料的份数按被告的人数+1份。
(六)原件与复印件,外文本与中文译本
1、当事人提交的起诉材料是复印件的,须一并提交原件,待法官审阅核对后再予以退还。
2、涉外的当事人、涉及港、澳、台的当事人提交的起诉书或相关证明、授权委托书为外文本的,应一并提交中文译本。
三、告知事项:
1、所有案件的原告须亲自来立案大厅办理面签手续,原告系自然人的,应提交身份证的复印件或户口本的复印件,并带身份证或户口本的原件来立案大厅当面签署起诉状、申请书、授权委托书、送达地址确认书等诉讼文书,有诉讼代理人的还应提交授权委托书及诉讼代理人的个人身份证的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函、律师证件的复印件;原告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提供原告的营业执照副本的复印件,上面须加盖公章,不是法定代表人来立案的,须提供上面有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并加盖了公章的授权委托书及诉讼代理人个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律师代理的应提交律师函、律师证件的复印件。
2、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仅为下列人员:(一)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二)当事人的近亲属或者工作人员;(三)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推荐的公民。
委托代理人为后两项人员的,其中(二)须提交证明亲属关系的相关证据;(三)须提交当事人所在社区、单位以及有关社会团体的推荐书。
3、行政案件,当事人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经过行政复议程序的,应在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原告在提交起诉材料时应一并提交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及送达回证的复印件(在行政复议机关复印),如从《行政复议决定书》作出的时间可以看出前来起诉时并未超过15天的,可以不需要提交该送达回证的复印件。超过上述期限即丧失诉权,本院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