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倾力执行促和解 三年纠纷一朝结
  发布时间:2018-04-23 17:39:57 打印 字号: | |
  研究室 (邹晴) 

“这份和解协议是根据刚才你们双方沟通,达成一致形成的,请你们再看看是否还有需要修正的内容,如果没有的话,就请在这份和解协议上签上名字......”随着执行法官收到签好字的执行和解协议书,一起涉案标的80余万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在宁乡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后,达成和解。

2015年,唐某雇佣驾驶员杨某驾驶轻型厢式货车,从事海鲜运输工作。案发当天,杨某驾驶该货车沿长沙市金洲大道由长沙市区往宁乡方向行驶,同行搭乘何某一人(何某系多次搭乘该车往返长沙至宁乡,购买海鲜等水产品)。杨某驾车途径金洲大道与美洲路交叉路口时,遇红灯,因杨某驾车未注意安全行驶,导致其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与前车重型厢式货车发生追尾,杨某及搭乘人何某当场死亡。

2016年,何某家人蔡某、易某等将唐某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宁乡市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并组成合议庭,公开对案件进行了开庭审理。基于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雇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应当与雇主承担连带责任。”的规定,判决唐某赔付原告蔡某、易某人民币共计80余万元,杨某其家属在继承杨某遗产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生效后,唐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案件进入执行阶段。执行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唐某,唐某皆以各种理由搪塞,拒不履行。4月19日,执行法官再次来到唐某家,并将唐某传讯至法院。执行法官多次沟通与释明法理的情况下,唐某态度有所转变。最后,在执行法官的调解下,申请执行人蔡某、易某等考虑到被执行人唐某的现实情况与处境,愿意放弃部分案款追偿,与被执行人唐某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双方协议约定,被执行人唐某在执行和解签订后两天内支付案款43万元。三年的纠纷,经过执行法官的努力终于得到了圆满解决。

责任编辑: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