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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年执行“骨头案” 房屋终返还
  发布时间:2018-06-12 14:39:41 打印 字号: | |
  研究室 (周驰宇) 

近日,在宁乡市人民法院执行法官的努力下,一份延期了五年的原物返还和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署完毕。至此,这场原物返还诉讼案圆满的划上句号,而整个案件源起10年前原告李某房屋被征收……

2008年,原告李某因房屋被征收,由当时的宁乡县城市建设投资开发有限公司安置在宁乡县玉潭镇某安置小区第七、八空位位置。当年年底李某即要其儿子李某明建房,未想其儿子瞒着李某,将该两空土地使用权出售给了其妻子的弟弟王某和弟媳潘某,即被告人夫妇,并收取了四万元定金。2009年初,以李某儿子为主,在该宅基地上开始建房,期间,王某和潘某又陆续向李某儿子支付了款项十四万九千元,还添加了木材等材料,并于20097月入住了该房屋。20102月,王某、潘某跟李某儿子就购地建房价款进行结算,最终双方因三十三万的价格意见不合,未签订书面合同。不久,原告李某得知自己的房屋被买卖,对房屋出售表示不同意,将王某和潘某诉至宁乡市人民法院。 

宁乡市人民法院受理后,经过了多次讨论、合议,于2013712日作出判决:被告人王某和潘某在判决生效后20日内返还原告李某房屋。判决生效后,案件进入执行阶段,但王某和潘某未主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义务。执行法官自2013年以来多次找王某和潘某做工作,沟通协调不下20余次,但其夫妇俩以无房屋住、以及要求李某赔偿损失为由,拒不腾退。

20142月,在调解中,申请执行人李某愿意拿出二十八万元提存在宁乡市人民法院。李某表示这笔款项,一是作为退房款,二是作为补偿被告人夫妇装修该房屋所花费的款项,三是作为因房屋升值补偿被告人夫妇的款项。201512月,李某租赁了一套两室一厅的房屋,以满足被告两人的基本居住条件,2016年及2017年间,执行法官多次找到王某和潘某,在其基本居住条件能够得到保障的情况下要求腾退房屋,但其仍以各种理由拒不腾退。

基于被告人在多次协调后仍拒不返还房屋的情况,201857日,宁乡市人民法院的执行局的工作人员再次开会讨论最后的强制执行方案,依法对潘某进行强制拘留,并再次耐心地向双方做调解工作,同时也做好了打强制腾空房屋的硬仗准备。最终,在执行法官的不懈努力下,这场房屋返还案于2018510日,双方以四十六万的价格达成和解。

该案执行法官表示,进入执行的案件,远比想象中的复杂,但再难的骨头案,也要依法保障胜诉当事人及时实现权益,这是每一位执行法官的责任!

责任编辑:周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