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为什么要给他钱,我又不欠他的钱。”“那个合同总共才1万多块,为什么要付6万多......”6月20日18点20分,已是下班时间,但在宁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的207办公室内,执行法官仍在耐心地与传唤至法院的被执行人唐某进行沟通。
一年前,申请执行人彭某购置了新居,装修时,在被执行人唐某经营的家具有限公司购置了价值1万6千余元的木门及门套。安装完毕后,彭某发现购置的木门及门套做工粗糙,存在质量问题。后经查验发现,购置的木门及其包装上没有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产品名称、生产厂家、厂址、生产许可证号等相关信息,属于三无产品。彭某得知这一消息,十分气愤便将该家具有限公司诉至法院。
法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案件进行了公开开庭审理。审理过程中,该家具有限公司法人代表唐某经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法院依据事实作出判决,唐某经营的家具有限公司退还彭某购物款16380元。同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至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判决唐某赔偿彭某49140元。
判决生效后,唐某一直拒不履行,案件进入执行程序。执行法官多次电话、短信沟通,唐某均置之不理。6月20日,执行法官上门找到唐某,并将其传唤至法院。在与执行法官的沟通过程中,被执行人唐某态度强硬,否认生效法律文书的事实,拒不支付执行案款。执行法官多次劝说沟通无果后,对被执行人唐某下达司法拘留十五日通知书。
在执行干警将被执行人唐某送至宁乡市拘留所时,被执行人唐某态度终于发生转变,同意立即支付部分案款,并承诺余下案款将在数日内付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