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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文书
  发布时间:2018-08-28 18:10:31 打印 字号: | |

谢剑锋:
        本院受理原告陈青诉你离婚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现依法向你公告送达一审民事判决书。判决主文如下:准许原告陈青与被告谢剑锋离婚。案件受理费200元,由原告陈青负担。
       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南]宁乡市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宁乡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