左燕:
本院受理原告谢谷丰与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已审理终结。因你外出,下落不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的规定,向你公告送达(2018)湘0124民初3146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书的要点是:被告左燕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谢谷丰借款80 000元。本案案件受理费1800元,由被告左燕负担。自公告发出之日起,60日内来本院领取民事判决书,逾期则视为送达。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公告期满后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本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湖南]宁乡市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