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2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结了一起涉恶聚众斗殴案件,法院依法以聚众斗殴罪判处被告人吴某波4年6个月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胡某强3年10个月有期徒刑,判处被告人姜某2年2个月有期徒刑,判处累犯唐某4年6个月有期徒刑。
2018年3月12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吴某波因喝酒问题与郑某滨(另案处理)在某KTV发生纠纷,双方纠集人员约在某广场持械聚众斗殴。其中被告人吴某波纠集被告人胡某强和叶某能(另案处理)等人,并指使被告人胡某强、叶某能等人准备好人和工具。后被告人胡某强纠集了被告人姜某等人,被告人姜某纠集了被告人唐某等人过来参与聚众斗殴。在聚众斗殴过程中,被告人姜某持有砍刀,并为被告人唐某提供了“管杀”。后被告人唐某持“管杀”将被害人黄某砍伤,后经鉴定伤情为轻伤二级。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吴某波、胡某强纠集多人持械聚众斗殴,均系首要分子;被告人姜某、唐某积极参与持械聚众斗殴,均系积极参与者。以上四名被告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宁乡市人民检察院对四被告人的指控成立,宁乡市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该案系实施扫黑除恶专项行动以来,宁乡法院审结的第一起涉恶案件。宁乡法院自觉把扫黑除恶工作作为重大任务抓紧抓实,立足审判职能,对扫黑除恶案件坚持打准、打深、打透,同时打早打小、除恶除尽。自今年二月以来,宁乡法院专门成立由党组书记、院长担任组长的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小组及办公室,要求各部门树立大局意识,主动参与到扫黑除恶斗争中来。在案件的审理、执行、信访等环节摸排出涉及黑恶势力的线索,重点关注在合同纠纷、民间借贷、房地产纠纷、拆迁补偿等案件中是否存在黑恶势力。全院合力推动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出声势,不断取得成果,增强宁乡人民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