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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法院审结一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涉恶案
  发布时间:2018-11-08 16:19:36 打印 字号: | |
庭审现场
  研究室 (周驰宇) 

今年以来,在宁乡市委和市委政法委的坚强领导下,宁乡法院高度重视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工作,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不断推进专项斗争工作深入开展。自上周开庭审结一起聚众斗殴案后,近日,宁乡法院公开庭审了另一起聚众斗殴、寻衅滋事涉恶案件,被告人叶某能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被告人易某彬犯聚众斗殴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20176月,彭某(已判刑)因在陈某洪(另案处理)经营的电玩城玩游戏的过程中,由于兑分的问题与电玩城的人员发生纠纷,后彭某砸了该电玩城的大门。陈某洪的朋友杨某(另案处理)得知此事后,与彭某与生争吵,两人相约在宁乡玉潭街道亮月湖附近打架。62日凌晨,彭某一方邀集了杨某、胡某文、邓某、戴某江、黄某(均已判刑)以及被告人叶某能、易某彬等20余人,其中被告人叶某能、易某彬负责开车接送参与打架的人员,叶某能还提供了钢管等工具。杨某一方则邀集了杨某斌(另案处理)、陈某洪等10余人。双方持管杀、钢管等工具进行打斗,致邓某、戴某江、陈某洪被砍,经鉴定三人均属轻伤二级。

   此外,被告人易某彬参与了2017101日城郊街道某夜宵店寻衅滋事案,双方打斗致至曾某军轻伤二级。被告人叶某能参与了2018312日玉潭街道某KTV聚众斗殴案,为斗殴人员准备打架工具,双方打斗致黄某轻伤二级。

   法院认为,被告人叶某能、易某彬伙同他人持械聚众斗欧,且为积极参与者,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易某彬伙同他人随意殴打他人,致人轻伤二级,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此外,被告人叶某能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两名被告人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宁乡市人民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维护社会大局稳定是人民法院的重要责任和基本任务,宁乡法院将持续开展好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发挥审判职能维护好社会治安,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第一责任,提高案件审判质量,确保每一起案件都经得起历史和法律的检验。

责任编辑:周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