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长沙讯 用攒下的钱建一幢“小洋房”,是很多村民的心愿。宁乡的邓某某,因为建房相关事宜将村委会告上了法庭。近日,宁乡法院依法公开审理了邓某某诉某村委会因建房申请的行政确认一案,被告宁乡某村委会法定代表人出庭应诉。
邓某某成家后,因自己没有房子,便写了一封建房申请书,于2018年4月29日,以挂号信的形式寄给了宁乡某村委会。村委会收到申请后,未审批盖章,也没有向邓某某出具不予审批的书面答复意见。原告邓某某以宁乡某村委会的行为侵犯了其合法权益为由,将这个村委会起诉至宁乡法院,请求判令确认村委会未履行法定职责的行为违法,责令该村委会履行建房审批的法定职责。
原告诉称,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涉及宅基地的使用方案,村委会必须提请村民会议讨论决定,这是村委会的法定职责,也有义务依法召开村民会议讨论,并在会后向原告作出明确书面答复。
被告则辩称,依据相关规定,村委会法人主体性质不是行政机关,职能也不具有宅基地使用权审批的行政职权,因此无法构成原告诉讼的不履行法定职责、行政不作为的主体资格。对于原告的建房申请不符合的情况,村委会已按程序向原告当面告知,但没有给予书面答复。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根据《村民委会组织法》《湖南省实施〈土地管理法〉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规定,被告村委会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地方性法规授权其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过程中行使管理职能。在本案诉讼中,被告村委会未能提供证据,证明其在收到原告建房申请报告后,依法定程序对原告的申请作出相应处理。因此,法院判决确认被告村委会未在法定期限内对原告邓某某提出的建房申请作出书面审查意见的行政行为违法,并限被告在判决生效的20日内,对原告建房申请作出书面审查意见。
据悉,该案生效后,被告村委会在法定期限内已对该建房申请作出了书面审查意见。
法官解释,本案中,被告村委会虽然不是行政机关,但地方性法规授权其在农村村民住宅用地审批过程中行使管理职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对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责的行为不服提起诉讼的,以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为被告”,本案中,村委会可以成为行政诉讼的被告。
本报记者周凌如通讯员黄俊峰周驰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