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通讯员 周驰宇)3月15日,宁乡法院第十四审判庭内,主审法官当庭调解一起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与以往案子不同的是,被告刘某是一位贫困户,导致他贫困的原因是曾经发生的一场车祸。
2018年5月,刘某驾驶一辆小货车送家用电器撞到了路边行走的原告刘某元,造成后者急性颅脑损伤、头皮挫裂伤。刘某驾驶的车辆未进行年检且没有购买保险,经交警部门认定,此次事故由刘某承担全部责任。原告受伤后,刘某向亲朋好友借款支付了2万余元的医药费和生活费,但对剩余赔偿款项双方协商未达成一致。原告刘某元遂起诉至宁乡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赔偿各项损失共计2.7万余元。
主审法官在仔细查看被告刘某的贫困户档案后,了解到他曾因2015年的一场车祸导致大病伤残,至今行走不便,致使家中陷入贫困。他没有放弃,一直在通过自己的努力脱贫致富,却不料发生这起车祸。法官随即进行了法庭调查,在双方同意调解的基础上,法官向原告刘某元说明了被告家中的情况。刘某曾因车祸受过伤,十分理解原告的诉求。最终,双方自愿达成协议,被告刘某赔偿原告刘某元各项损失共1.8万元,当庭付清案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