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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法院集中宣判4起涉毒案7人获刑
  发布时间:2019-06-25 15:39:57 打印 字号: | |
  • 庭审现场
  研究室 (邹晴) 

626日为国际禁毒日,为打击和震慑犯罪,彰显人民法院依法从严惩处毒品犯罪和坚决铲除社会毒瘤的决心。625日,宁乡市人民法院集中宣判了4起涉毒案件,被告人汪某萍等7人分别获有期徒刑五年至六个月不等,并处罚金一万元至二千元不等。

一人多次贩毒、容留他人吸毒 两人系毒品再犯 三人均获刑

经审理查明,20181月至20187月期间,被告人汪某萍8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晶体(俗称“冰毒”)数量达7.93克、甲基苯丙胺片剂5粒;其中,在最后一次交易时抓获,现场查获并扣押疑似毒品白色晶体2.83克,后经长沙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从查获的该疑似毒品白色晶体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被告人汪某萍还在其出租屋内多次容留他人吸毒。

被告人莫某军两次将需要购买毒品的人介绍给汪某萍,并从中联系,告知交易位置等,促成了毒品买卖成功。

被告人黄某民(已判决)于201878日至10日分两次给被告人汪某萍提供约7克甲基苯丙胺晶体。

法院认为,被告人汪某萍、莫某军、黄某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其中被告人汪某萍多次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给他人,情节严重,且多次提供场所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被告人莫某军、黄某民的行为已经构成贩卖毒品罪。被告人汪某萍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莫某军在共同贩卖毒品犯罪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莫某军、黄某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且莫某军、黄某民曾因贩卖毒品罪被判刑,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法院依法作出判决,被告人汪某萍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告人莫某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被告人黄某民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合并原判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旅馆开房、提供小车容留他人吸毒  男子获刑

经审理查明,20191月至3月期间,被告人陈某三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与甲基苯丙胺片剂。

18日,被告人陈某以自己名义在宁乡某旅馆开房一间,在房间内,容留李某、易某等人吸食毒品。

110日,被告人陈某将自己的现代小车停至宁乡玉潭街道新城大市场路边,在车内容留了李某、朱某等人吸食毒品。后又驾车来到某旅馆开房一间,在房间内再次容留李某、朱某等人吸食剩余毒品。

31日,被告人陈某驾驶自己的现代小车搭乘易某、谢某等人来到湘潭某地,购买了毒品冰毒。随后,陈某将车停靠在路边,在车内容留了易某、谢某等人在车内吸食了毒品。

法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提供场所,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且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毒品,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陈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另两案中,被告人孙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被告人刘某、王某犯贩卖毒品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二个月、一年三个月,并分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毒品犯罪严重危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家庭幸福,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近年来,宁乡市人民法院高度重视毒品案件审判工作,始终坚持依法严惩方针不动摇,注重发挥刑罚惩罚和预防犯罪的功能,对遏制毒品犯罪的发展和蔓延起到了积极的作用。

责任编辑: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