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上午,宁乡市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被告文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宣判后,被告人文某某表示非常后悔,今后将会吸取教训,认真踏实工作,坚决不再有贪小便宜之心。
2019年3月20日凌晨两点左右,被告人文某某来到宁乡市玉潭街道一环路美丽神话KTV楼下附近,看到被害人马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湘A2Z82C白色现代轿车车窗未关,于是便盗走了放置在该车副驾驶前面储物箱内10 000元现金,后将所盗的现金全部挥霍。
宁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文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结合被告人文某某在本案中的具体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承办法官提醒广大市民:千万别贪小便宜,别抱侥幸心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同时提醒各位开车的广大市民朋友,一定要记得关好车窗,锁好车门,人离车时,车内不要放置贵重物品,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别招贼“上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