涉企业资金回笼助力复工复产类案件
案例一:彭某军诉长沙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案
——依托“人民调解平台”小程序诉前化解合同纠纷并完成司法确认
基本案情:
申请人彭某军在2016年与长沙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签订了承揽合同,至2017年履行完成合同义务,但长沙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直至2019年7月才与申请人彭某军进行结算,彭某多次催收后未果。为了拿回欠款,2月11日,彭某军来到宁乡市人民法院进行咨询,立案人员接待彭某军后,了解该案并不复杂,同时考虑到防疫期间要减少人员流动,降低防疫风险,建议彭某军使用微信小程序“人民调解平台”进行调解。
2月11日17时,彭某军通过微信小程序登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提交了在线调解申请,并自行选择了宁乡市商事调解中心的人民调解员文某某律师。2月12日上午,调解员在调解平台审核了相关材料,受理了彭某军的调解申请,并耐心细致地与双方沟通,3月3日,双方最终就工程款金额、付款时间及违约责任达成一致意见,签下了调解协议。3月5日,宁乡法院作出民事裁定,确认双方的调解协议有效。
典型意义:
彭某军与长沙某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的纠纷在调解平台上的顺利调解,充分发挥了人民调解和法院司法保障的作用,并在疫情期间,有效避免见面、减少交叉感染风险。将事实清楚、法律关系明确的简单案件在诉前分流,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调解方式,并通过在线调解平台解决纠纷,促进矛盾纠纷多元化解,节省了群众矛盾纠纷化解的诉讼成本和时间,高效率地为当事人提供了便利,让企业经营者可以将更多的精力投入复工复产中,真正实现为企业办实事。
案例二:广东某设备制造公司诉国有企业买卖合同纠纷案
——严格财产保全申请审查力度 助力企业度过难关
基本案情:
原告系广东某设备制造公司,被告系宁乡一家承担部分公益事业职能的国有企业。2020年1月底,原告诉至宁乡法院金洲法庭请求被告支付货款及违约金共计60余万元并请求冻结被告公司基本账户的银行存款。案件受理后,案件承办人了解到由于疫情影响,原、被告双方公司的资金都很紧张,如果依原告申请直接冻结被告基本账户,将严重影响被告公司复工复产。由于被告公司的公益性质,直接冻结其账户还将波及园区其他企业的正常运转。此外,原告起诉前已处于半停产状态,疫情发生后原告急需本案回款作为生产启动资金。如不能及时回款,原告公司将面临倒闭的风险。
案件承办人通过电话与双方当事人取得联系,引导双方当事人在开庭前交换证据。在确定基本裁判思路基础上,了解双方具体困难,劝说原告暂缓采取保全措施的同时积极联络相关部门,帮助被告扫清筹措资金障碍。在法庭的帮助下被告公司已经筹措到全部应付货款,鉴于原告尚有部分合同义务未履行,被告等待法庭引导双方制定具体的调解方案。3月10日晚,案件承办人为双方当事人组建了一个微信群,法官与双方代理人在微信群中多番沟通,最终于当晚九时许敲定了初步履行方案。次日,通过“出庭小程序”足不出户地让外省当事人签订了调解笔录,案件顺利调解。
典型意义:
疫情发生以来,为避免企业受疫情陷入资金困难等困境,宁乡法院金洲法庭在充分研究案情的基础上,严格财产保全申请的审查力度,以不影响企业正常生产经营为限,暂缓查控采取或采用“活封活扣”方式保全,妥善地化解双方矛盾,让两家企业都能顺利渡过难关,最大限度保护企业的有效生产力,助力企业渡过难关,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有力司法支持。
案例三:姜某等三人与宁乡某房地产公司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
——合理解除保全 给涉案企业缓冲时间解决资金难题
基本案情:
原告姜某等三人与宁乡某房地产公司的民间借贷纠纷系列案件,原定于2020年2月18日在宁乡法院开庭,但被告公司因疫情原因无法从福建赶回宁乡,并表达了与原告的调解意向,承办法官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将案件开庭时间延期一个月。在3月19日的开庭过程中,双方就借款事实没有争议,被告反映公司在春节期间因疫情原因没有开业,原本预计的销售旺季落空,故没有资金如期偿还原告借款,申请延长还款期限,给予公司更多时间经营创收予以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认为被告违约在先,起诉之前多次催要未果无奈才提起诉讼,被告要求的还款期限过长,且原告因主张债权产生的费用均约定由被告负担,双方调解方案分歧较大。承办法官通过“背靠背”调解,一步步缩小双方差距,原告最终对被告公司给予理解,同意减缓部分金额以减缓被告压力,并配合被告办理解除保全手续,给予被告充足还款时间,双方签下调解协议。
典型意义:
本案中,承办法官本着依法依规、案结事了的工作态度,考虑原被告双方实际情况,充分站在原被告双方的角度做好调解工作,即让原告的权利得到保障,又依法为被告房地产公司解除保全,为其复工复产争取了充分的缓冲时间,降低被告公司现阶段负担从而解决资金难题,为企业复工复产提供了有力的司法支撑。
涉劳动争议等民生类案件
案件四:陈某明与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执行案
——“不见面”线上执行 助农民工顺利拿到伤残补助款
基本案情:
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与陈某明因劳动争议纠纷起诉至宁乡法院,经法院主持解调达成协议,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依法向陈某明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共计5万余元。后湖南某建设有限公司一直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经陈某明申请,案件进入执行阶段。2020年1月下旬,执行干警通过电话联系了被执行人,并迅速与被执行人进行沟通,释明法理,经过一番努力,被执行人于当天主动将执行款交到了法院账户。而因当时申请人身在新化县,且恰逢临近春节,申请人未立即准备好领取案款所需的资料。疫情爆发后,执行干警通过电话联系申请执行人准备领取案款所需要的材料,并通过微信视频确认申请人身份,于2月21日办理了案款发放手续,当事人与法官不见面也顺利地拿到伤残补助金。
典型意义:
疫情期间,这是一起典型的申请人、被执行人以及法院三方无会面、少传染、解决执行的案例,防疫期间克服困难,减少人员流动,交款打款全部以线上方式完成。在疫情防控期间紧抓执行工作不放松,着力解决涉民生类案件执行,切实维护了弱势群体合法权益,践行司法为民宗旨。
案件五:江某军与孙某强健康权纠纷执行案
——疫情期间 切实维护涉湖北籍当事人合法权益
基本案情:
申请执行人江某军与被执行人孙某强健康权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于2016年4月12日操作挖机大臂旋转时碰伤申请人,构成伤残,双方协商未果,经宁乡市人民法院一审判决、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维持后,被执行人孙某强需赔偿申请人江某军二十余万元,后申请人江某军向法院申请执行。因申请人江某军系湖北潜江籍人,受伤后回原籍休养,不宜奔波,承办法官前期主要通过电话就执行工作与其进行沟通。2019年12月5日,承办法官组织双方进行面对面调解,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分三期支付案款。2019年年底,被执行人按约履行了两期案款的支付。后疫情爆发,申请人身在湖北,执行法官通过微信表达了对申请人关心与慰问,并持续跟进该案,通过短信、视频等线上形式督促被执行人按时履行尾款的支付,被执行人于2月26日依约履行尾款。执行法官采取线上“云调解”“云确认”方式,向申请人确认案件履行情况和当事人身份信息,案件顺利执行完毕。
典型意义:
该案和解协议履行期间恰值疫情爆发,加之申请人系湖北籍人,身有残疾又身处疫区,生活、行动均不便利。在疫情开始后,执行干警通过组建微信群聊的方式,利用视频工具等线上操作督促被执行人按时还款,并用多人聊天视频聊天工具、“云确认”等方式,确认了案件履行情况和当事人身份信息。该执行案件切实维护了涉湖北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也为涉湖北籍当事人在特殊期间提供了坚实的物质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