研究室 (邹晴)
庭审现场
在世界环境日即将来临之际,宁乡市人民法院紧紧围绕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整体目标,依法高效审理环境资源案件,把服务美丽乡村建设、助推乡村振兴战略实施作为环境资源审判工作新的发力点。6月1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矿案,被告人廖某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邹某奇犯非法采矿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宣告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廖某涉案违法所得20000元(已退缴)、被告人邹某奇违法所得65000元(已退缴2000元)均予以没收,上缴国库,被告人邹某奇尚应追缴的63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某、邹某奇商量在宁乡市双江口镇某村邹某奇的田内采砂。随后,被告人廖某于2019年12月先后两次联系了付某军的挖机及小四轮驾驶员李某、谢某等人在被告人邹谋奇的田内采砂。两次共采砂133车,按400元每车,共支付给邹某奇53200元。2019年12月10日左右的一天,熊某等人得知被告人廖某在被告人邹某奇的田内采砂后,即与其商量采砂,取得同意后,联系挖机及货车在其田内采砂29.5车,按400元每车,支付给被告人邹某奇11800元。
案发后,经湖南省煤田地质局物探测量队勘验评估,被告人邹某奇田内共被非法采砂为2803.2立方米,共计价值33万余元,其中被告人廖某非法采砂量为2596.7立方米,共计价值31万余元。
2020年1月17日,被告人廖某主动到宁乡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投案。2020年1月19日,宁乡市公安局食药环大队民警电话通知被告人邹某奇到案。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邹某奇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采矿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廖某行为积极,起主要作用,系主犯。被告人邹某奇起次要作用,系从犯。被告人廖某主动投案,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奇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系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邹某奇犯罪时已满七十五周岁,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邹某奇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邹某奇当庭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能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如上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