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6月2日,宁乡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一起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案件。被告人邓某华犯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依法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八千元。
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1月期间,被告人邓某华在未取得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采集许可证及未办理林木采伐许可证情况下,先后两次擅自在宁乡金洲镇颜塘村公墓山采挖国家重点保护植物香樟树5株,后将其采挖的香樟苗木移植到自己的苗圃载种,计划等苗木成活后向外销售牟利。
2019年12月,被告人邓某华独自一人在颜塘村公墓山中采挖,期间其使用锄头将三株樟树挖掘出后使用手锯将枝桠进行去除,并裁截为3米长的光杆苗木并栽种在自家苗圃园内。2020年1月,被告人邓某华选中了山林中的两棵多杆樟树,由于独自一人采挖会对树木造成损伤,于是被告人雇请本村村民易某某帮忙采挖,利用手锯将林木裁截成5米长的截杆,并一同运送至其苗圃园内栽种。该两株香樟树,一株为双杆树,另一个株为三杆树。
法院认为,被告人邓某华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珍贵树木5株,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告人犯罪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另被采伐的5株香樟已移送林业部门依法处置,未造成严重后果。遂作出上述判决。
野生香樟由于形成时间较长,且数量在不断减少,被列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对国家保护的珍贵树木,任何单位和个人未获林业主管部门批准,不得采伐和采集。请广大市民注意,即使是对自家山林中的大型古香樟树移栽、砍伐和转卖都必须向林业主管部门申请,获批后方可进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