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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包裹中藏有毒品  帮助运输获刑
  发布时间:2020-11-03 16:10:27 打印 字号: | |
  刑庭 (杨朝磊) 

2020年10月28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陆某犯运输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审理查明: 20195月以来,周某国(在逃)、周某(在逃)从缅甸购买毒品氯胺酮,模仿蓄电池特质相同大小的容器的方式将毒品藏匿于电动滑板车原蓄电池内。被告人陆某为获取不等值的报酬,在知道所帮助邮寄的包裹中藏匿有毒品的情况下,仍按照上线阿二(在逃)的安排将藏有毒品氯胺酮的电动滑板车从云南西双版纳州景洪市农场通过快递发送至长沙市等地的快递点。周某国、周某安排何某权、陈某、易某(均另案处理)、罗某(在逃)等人对邮递来的电动滑板车电池组内的毒品氯胺酮在宁乡市某小区进行拆包称重,后根据周某国和周某的指示,何某权将毒品交给陈某、罗某或易某等人进行贩卖,收取的毒资交予何某权存入周某国指定的刘某榕、付某萍等人银行账户。

20191014日,宁乡市公安局民警在快递公司长沙分拨中心查获并扣押电动滑板车四台,在其中寄件人为陆某的滑板车电瓶内查获氯胺酮疑似物90包,净重为850余克;在另一台滑板车电瓶内查获氯胺酮疑似物90包,净重为840余克。

20191015日,宁乡市公安局民警将被告人陆某抓获后,在其配合下,在云南省西双版纳景洪市勐龙镇某农场快递点提取了陆某等人准备邮寄的电动滑板车三台,在其中寄件人为陆某的滑板车电瓶内查获氯胺酮疑似物90包,净重840余克;

宁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陆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与人合伙运输毒品氯胺酮数量大,其行为已构成运输毒品罪,结合被告人陆某在本案中的具体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闻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