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讨要赌债  四人均获刑
  发布时间:2020-11-12 11:45:41 打印 字号: | |
  刑庭 (杨朝磊) 2020年11月11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朱某、熊某、谢某荣、陈某犯非法拘禁罪十个月至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20年4月,被害人李某源在赌博过程中从被告人李某处借款2万元,未按照约定及时归还。2020年5月21日17时许,被告人李某纠集被告人谢某荣、陈某赶至被害人李某源所在的长沙市汽车西站一网吧内,被告人李某在网吧内殴打了被害人李某源,随后三被告人将被害人李某源强行带至宁乡市金洲街道关山景区一饭店内。被告人熊某得知消息后,赶到饭店并殴打了被害人李某源一个耳光。在饭店内被告人李某、熊某、谢某荣、陈某迫使被害人李某源出具了一张4万元的借条。后被告人李某、谢某荣、陈某驾车带被害人李某源来到宁乡八一路赵其母亲讨债无果,得知其母亲已经报警,四人便带被害人来到玉潭派出所。在去派出所的途中,被告人李某强迫被害人李某源不准向派出所交代自己被拘禁和被胁迫出具的四万元借条的事实。当晚12时许,被告人李某、熊某、谢某荣、陈某从玉潭派出所出来后又将被害人李某源带至金洲一酒店,被告人李某、熊某、谢某荣、陈某再次对其进行看守。次日8时许,被告人李某、熊某、谢某荣、陈某再次将被害人带至其母亲店铺内,要其母亲替被害人李某源还债。被告人熊某掐住被害人李某源的脖子,用膝盖顶了被害人李某源的背部。被害人李某源的母亲见状报警,四被告人经公安机关传唤后到案。宁乡法院经审理后认为,被告人李某、熊某、谢某荣、陈某非法拘禁他人,具有殴打情节,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拘禁罪,结合四被告人在本案中的具体情节,遂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王闻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