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放
2020年9月13日晚上19时许,被告人刘某财从宁乡市双凫铺集镇乘坐车牌号为湘AC5057 的118路公交车。晚上20时许,当车辆经过宁乡市实验中学公交站牌时,经乘务员范某提醒后,被告人刘某财表示不下车,随后司机陈某龙继续开车行驶,当车行驶经过宁乡市白马桥街道白马大道仁福社区枫树组路段时,被告人刘某财要求司机停车,司机陈某龙以此处并非公交车停车处予以拒绝。被告人刘某财便起身冲向驾驶室位置,抢夺司机中的方向盘,便抓住方向盘一拉,致使方向盘失控,导致公交车撞倒路边树木,造成公交车受损,被害人陈某龙、范某、林某兵、姜某城不同程度受伤的事故。后经鉴定,被损坏车辆损失价值为3万余元,双杆香樟价值为7千余元。
案发后,被告人刘某财向被害人及被害单位赔偿了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
裁判结果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财以抢夺正在行驶公交车方向盘的方式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被告人刘某财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刘某财自愿认罪认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刘某财赔偿了被害人和被害单位的经济损失,且取得了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财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有期徒刑三年。
以案释法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以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并与之相当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客观上要求行为足以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生命财产安全,主观上要求是故意。依据法律规定,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依照2019年1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惩治妨害公共交通工具安全驾驶违法犯罪行为的指导意见》规定,乘客在公共交通工具行驶过程中,抢夺方向盘、变速杆等操纵装置,殴打、拉拽驾驶人员,或者有其他妨害驾驶行为,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定罪处罚。本案中,被告人刘某财漠视交通规则,在公交车司机明确解释在非公交车站牌不能停车的情况下,冲向驾驶室抢夺方向盘,严重影响了驾驶员正常驾驶,且该区域属于车辆、人流较多的城区,随意抢夺方向盘足以严重危害该区域不特定人群或者财物安全,主观上放任危害结果的发生,最终造成了路边树木损毁,公交车受损,被害人陈某龙、范某、林某兵、姜某城不同程度受伤的事故,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故判决认定其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