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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带警报功能 宁乡法院首次启用“电子封条”查封房屋
  发布时间:2020-12-14 18:18:53 打印 字号: | |

  研究室 (邹晴) 

被“电子封条”查封的房屋

查封房产是法院针对不依法履行法定义务的被执行人所采取的一种强制措施。在以往的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使用纸质的封条来进行查封,而纸质封条容易脱落,同时在遭遇人为破坏时也难以调查取证,导致封条的“震慑力”有限。

12月14日,宁乡法院首次启用“电子封条”查封了被执行人唐某、谢某的一处房产。

钟某文的儿子与唐某、谢某是朋友关系,唐某、谢某系夫妻。2017年,唐某、谢某称做生意需要资金周转,提出向钟某文借款5万元,并出具了借据,并约定了利息和时间。借款后,唐某、谢某未偿还过本金也未支付过利息,钟某文多次催收无果后,于2019年诉至法院,后经法院审理判决,唐某、谢某需偿还钟某文借款5万元及2019年10月20日前的利息3万元。判决后,唐某、谢某也一直未履行。

2020年5月20日,钟某文来到宁乡法院执行局申请执行。法院遂立即对被执行人唐某、谢某的银行账户以及房屋进行了冻结、查封。6月2日,被执行人唐某、谢某主动来到法院,请求与申请人调解,在执行法官的组织下,双方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申请人撤回了执行申请,法院依法解除了对被执行唐某、谢某采取的强制措施。

因被执行人唐某、谢某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义务,10月9日,申请人钟某文再次来到宁乡法院执行局申请恢复执行。案件恢复后,法院再次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账户以及房屋进行了冻结、查封,并将两名被执行纳入失信名单和限制高消费名单。之后,承办法官多次联系被执行人唐某、谢某,其二人均拒接电话,也拒回消息,和承办法官玩起了“躲猫猫”。为维护胜诉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今日,宁乡法院执行局依法对被执行人唐某、谢某名下房屋启用“电子封条”进行实地查封。

“电子封条不仅醒目,还自带警报功能,在遭到破坏时能触发拍照摄像功能,能够实时将破坏现场的画面同步传送至法院干警的手机终端,让干警能在第一时间知晓执行现场发生的状况,并有针对的采取有效措施。”宁乡法院执行局局长袁晓河介绍。


 

 

 
责任编辑: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