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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自转卖查封财产 获刑两个月
  发布时间:2020-12-16 10:47:00 打印 字号: | |
  研究室 (王闻达) 

庭审现场

2020年12月15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审理宣判了一起非法处置查封财产案,被告人龙某华犯非法处置查封财产罪,被判处两个月拘役。

2018年至2019年1月期间,宁乡市人民法院执行局在受理申请执行人湖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湖南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实施合同纠纷案中,发现挂靠在湖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龙某华伙同熊某华等人明知被执行人长沙某科技有限公司内的机器设备等资产已被法院查封,仍然在2019年1月20日至2019年1月28日期间故意将查封的部分财产卖给他人。

经法院审理查明,被告人龙某华在2016年至2017年期间挂靠在湖南省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下承接了湖南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的厂房建设项目。建设项目完成后,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财务方面出了问题,拖欠了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工程款迟迟未还。2017年,被告人龙某华以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名义到宁乡法院起诉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法院判决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支付被告人龙某华800余万元,判决生效后,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未支付任何工程款。后法院将某交通设施有限公司及某科技有限公司资产进行了查封(两家公司法人系夫妻关系)。2019年1月20日至1月28日,龙某华私自安排车辆将某科技有限公司厂房里面查封的设备托运专卖,龙某华从中分得了9万余元。

法院认为,被告人龙某华无视国家法律,变卖已经被司法机关查封的财产,侵犯了司法机关的正常活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处置查封的财产罪。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从轻处罚。鉴于以上情节,宁乡市人民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责任编辑:邹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