庭审现场
12月28日下午1时许,宁乡市人民法院刑庭员额法官廖洞波来到夏铎铺镇敬老院,对一起故意伤害案进行开庭审理。考虑到该案件被告人身体残疾、又患有严重疾病,出行十分困难,宁乡法院将法庭开进了敬老院,保证了庭审能够顺利进行。被告人叶某良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
被告人叶某良在1991年6月份遭遇车祸导致下身瘫痪,在2012年的时候因没有家人照料,住进了夏铎铺镇的敬老院,靠政府补贴生活。6月28日下午,叶某良在吃完午饭后推着轮椅到6楼的娱乐室,在娱乐室正好碰到被害人易某贵。因叶某良与易某贵素来有矛盾,互相看不惯对方,且叶某良从他人处听说易某贵背地里说他坏话,于是便上前质问易某贵,两人随即发生了激烈争吵。易某贵当场将桌子掀翻,把叶某良的轮椅推倒,并拿起椅子砸向叶某良。叶某良被旁边的人扶起来后,上前一只手抠住易某贵的脖子,将易某贵拽倒在地,另一只手用拳头在易某贵的面部连续用力打了好几拳,直至易某贵没有动弹之后才被旁人拉开,易某贵当场死亡。后经鉴定:被害人易某贵符合冠心病发作致心源性猝死。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叶某良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法院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情节、自首悔罪表现及自身身体情况,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庭审结束后,廖洞波法官对被告人进行了法庭教育,经教育,被告人深刻认识到所犯罪行,并表示悔过自新愿意接受审判。该案选择在敬老院开庭审理,既维护了法律的公平正义,又彰显了司法温情,并取得了一定的教育警示效果,希望通过此次庭审警醒周围群众,切勿因一时冲动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