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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乡首例虚假诉讼罪案宣判
  发布时间:2020-12-29 19:11:44 打印 字号: | |

  研究室 (邹晴) 

庭审现场

12月29日,宁乡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并一审宣判了宁乡市首例虚假诉讼罪案件,被告人张某亚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经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5月至2020年1月间,债务人易某(在逃)分多次向被告人张某亚借款200余万元,并陆续归还100余万元,尚欠被告人张某亚90余万元。

易某同时还向郭某红等人借款130余万元,逾期一直未还。2020年3月2日,郭某红来到宁乡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依法判决易某偿还郭某红欠款。由于易某未按时履行,郭某红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依法查封了易某名下房屋一套。

之后,易某以让被告人张某亚在房屋拍卖中多分得借款为由,主动联系被告人张某亚商量虚构借款数额,将90余万元借款虚增为借款182万余元,由被告人张某亚向法院提起诉讼,被告人张某亚向法院提供了易某签名的欠条十张以及两人之间的十次转账记录。

2020年4月24日张某亚申请强制执行,在申请执行过程中案发,未造成实际经济损失。

宁乡市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干扰了正常的司法活动,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其行为已经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张某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综合以上情节,宁乡市人民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人无信不立,尊重审判活动,在诉讼中诚实守信应是每一个当事人的基本底线。法律的尊严不容蔑视,司法的权威不容亵渎,宁乡法院严厉打击虚假诉讼行为,当事人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捏造民事法律关系,虚构民事纠纷,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法院可对虚假诉讼行为人进行训诫、罚款或者拘留。构成虚假诉讼罪、诈骗罪、妨害作证罪以及帮助毁灭、伪造证据罪等犯罪的,还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责任编辑:邹晴